河南湯陰縣,張海巨駕駛車輛回小區車庫,軋死在通道處午休的清潔工,公檢部門認為是過失致人死亡,法院有不同看法,被羈押365天后判無罪。(案件來源:紅星新聞)
2021年9月30日中午時分,張海巨像往常一樣駕駛車輛回家,當他走到小區車庫入口時,張海巨怎么也沒有想到,這條開車走了兩年多的路線,會在那一天出了“岔子”,攝像頭自動識別車牌后,升降桿抬起,車輛繼續前行,沿著車庫通道下坡。
這時,在車庫通道的地面上,躺著兩名午休的清潔女工,張海巨就在毫無預料的情況下,軋死了其中一名68歲的清潔工張某某。
這兩名清潔女工是受物業臨時聘請的,進入車庫打掃積水。事發前數分鐘,她們將編織袋鋪在車庫通道的地面上,并躺在上面午休。
悲劇發生后,張海巨就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并被湯陰縣檢察院逮捕,后被湯陰縣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案件到了法院環節,法院對該案卻有不同看法。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張海巨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釋案說法
檢方認為,張海巨在駕車進入地下車庫時,因過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沒有對視線不好的路況盡到提前觀察的義務,造成清潔工被碾身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張海巨及其家屬始終認為,這就是一場意外事件。車庫通道是用來行車的,不是讓人躺著休息的地方,清潔工躺著的地方完全是視覺盲區。張海巨在進車庫時,并沒有看到有人躺在車庫通道,是在無法預見的情況下,不慎碾壓了死者。
同時,張海巨的辯護人也認為,在該案中,現場客觀環境地形特殊,致使駕車入庫時存在一定視覺盲區,不應對駕駛人過分苛責;死者違反規定及常識,躺在車庫通道地面休息,具有重大過錯。
雙方各執一詞,在庭審時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本案爭議的焦點就在于,張海巨在當時那種情況下,是否能預見到自己駕駛車輛進入小區車庫時,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過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導致他人死亡的事實。它和意外事件的區別就在于行為人對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是否能夠預見到。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進入小區車庫時光線較暗,需要打開車輛駕駛燈,并且在小區的車庫通道內是禁止人員走路通行的。被害人張某某躺臥在僅供機動車單向下行的地下車庫通道內,已經超出了正常人的預見范圍,張海巨是不可能預見到在車庫的通道內躺著人,加之當時的視線較暗,是無法看清車輛前方的地上躺著有人的。
本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意外事件,達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最終法院判決張海巨無罪。
從張海巨被拘留到判決無罪,張海巨被羈押365天,給張海巨帶來了巨大的傷害。誰來賠償張海巨的損失呢?
張海巨對于被錯押的時間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為誰呢?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同時,第三十二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張海巨的逮捕決定是湯陰縣檢察院作出的,張海巨在被法院宣判無罪判決生效后,2年之內可向湯陰縣檢察院要求國家賠償,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年上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張海巨宣判無罪后,張某某的人身損害賠償由誰來賠呢?雖然張海巨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構成民事侵權,張某某的死亡和張海巨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張海巨并不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張某某事發時躺在供車輛通行的車道內,本身存在重大過錯,對于自己的死亡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張海巨應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在民事賠償部分,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死者家屬39萬余元。
至此,一年多的時間,本案終于落下帷幕,給雙方家庭都帶來了巨大的傷害,也希望本案能給人們帶來警示。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本案如何看呢?法院的判決是否公平合理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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