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高利轉貸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的行為。從刑法規定看,構成高利轉貸罪是套取的信貸資金,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2022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通過刑法的規定可以看到,構成高利轉貸罪是將套取的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獲利的行為,那么說,高利的標準是多少呢?下面通過一個案例為大家做一個解讀。
一、 案例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10)閘刑初字第900號判決書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4月,度豐公司臨時員工曹某得知上海龍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龍潭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另案處理)急需資金還債后,為非法謀取利益,伙同度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以度豐公司急需流動資金為由,向銀行申請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再高利轉貸給龍潭公司。之后,兩家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度豐公司在申得貸款后,先行扣除97萬元用來歸還銀行利息(后減為90萬元,另7萬元作為龍潭公司支付給曹某的勞務費),90萬元作為龍潭公司支付給度豐公司的“服務費”,30萬元作為保證金暫扣于度豐公司賬戶,余下的783萬元由度豐公司代龍潭公司償還債權人華裕典當行。
2008年5月27日,度豐公司收到銀行貸款1000萬元。其中,除將783萬元代還欠款外,66.8萬元作為曹某及其他人員的“好處費”發放,留在度豐公司賬上的150.2萬元中,30萬元系貸款保證金,13.7萬元系度豐公司用于支付貸款顧問費、評估費等,45萬元系用于歸還貸款利息,其余60余萬元則被用于度豐公司的日常經營。
二、辯護人認為不構成犯罪
審理中,被告人曹某的辯護人認為,度豐公司收取的服務費即便作為利息,也未高出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不應屬高利。
三、法院審理認為構成犯罪
被告單位度豐公司及周某、曹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依法應予懲處。
四、審判長答疑
閘北區法院院長、本案審判長錢錫青在宣判后釋疑解惑。
他指出,高利轉貸罪中的“高利”不應等同于民間借貸中的“高利”。高利轉貸行為所涉及的資金直接來源于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其所侵犯的客體除利率管理制度外,還有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管理秩序等。高利轉貸中轉貸利率具體高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多少,并不影響高利轉貸罪名的成立。
本案中,度豐公司和龍潭公司在所簽《借款合同》中,表面上并未約定除銀行貸款利息外,龍潭公司還需支付度豐公司相應的利息,但約定龍潭公司須支付度豐公司服務費并先期予以扣除。這筆“服務費”系度豐公司在本次轉貸中所獲取的利益,其性質符合利息的本質。據此可以認定,度豐公司實質上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以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轉貸,故本案辯護人的有關“不屬高利”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五、結語
本案要旨:行為人通過轉貸謀取服務費的行為本質屬于轉貸牟利的行為,其收取的服務費高于銀行基本利率即可以視為高利轉貸行為,高利轉貸中的“高利”即指高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而非民間借貸中所要求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供職十余年,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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