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2月27日,董某受王某的雇傭給田某蓋樓,在作業時不慎從承建的四層樓上掉下,致肋骨多處骨折,僅醫藥費花費10萬多元。由于,對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遂,董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3年1月4日,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房主田某認為,其不認識董某,董不是其雇傭,因此雙方不存在勞務關系。并且,其將工程承包給王某,工地安全生產承諾書中明確發生安全事故與其無關,故其不應當承擔責任。
包工頭王某認為,其也不認識董某,董是通過工友介紹來的,事發后給了董醫藥費4萬元,因董在施工時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和綁定安全繩,導致事故的發生,應自負一定的責任。
董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首先,根據《建筑法》及《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凡建筑跨度、跨徑或者高度超出規定范圍的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筑工程,以及2層(含2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由此,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是指兩層以下住宅。故,本案中田某所建四層樓房系超高違法建筑,其與包工頭王某所簽訂的不擔責安全約定對原告董某不產生法律效力。同時,本案中包工頭王某沒有相應資質,因而田某具有選任過錯,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王某作為包工頭,因沒有按建筑安全生產要求事前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疏于管理,且工程也沒有安裝安全防護網,故在事故中應承擔大部責任。
【審理】
2023年2月20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涉樓房三層以上,田某作為發包人對承包人的資質未盡到審核義務,致原告在施工時受傷,存有一定過失,以承擔20%為宜。被告王某以承擔60%為宜。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施工過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和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也有一定過錯,以承擔20%為宜。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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