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秀峰律師網絡犯罪案例研究
什么是網絡引流?
網絡引流是指在網絡平臺上使用一定的工具、手段,推送廣告信息引來流量粉絲,并使用各種方法把流量粉絲引導到特定的網站、頁面、APP等。
網絡引流犯法嗎?
推送廣告信息的內容、使用的手段以及特定網站、頁面、APP均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網絡引流是不犯法的。
但是現實中總有“人為財死”的現象,從而利用信息網絡引流,獲取不法財富,走上犯罪道路。
案情介紹(本案例摘自(2020)贛0822刑初170號,內容有刪減。):劉某1、劉某2開設工作室專門做網絡引流。二人從需要引流推廣的“客戶”處接收訂單,商定好價格后使用微信、支付寶、銀行卡收取訂單款,“客戶”將需推廣的微信、QQ號或群號通過微信、QQ郵箱等方式發送給二人。劉某1使用群控及云控技術到喜翻、靈魂、秀蛋、b1ued(男同)等小眾聊天交友軟件登錄大量虛假賬號,通過特定的話術吸引網絡用戶,引導網絡用戶添加“客戶”指定的微信、QQ和指定群(俗稱“上粉”),并使用“色粉”(傳播色情)、“bc”(博彩)、“qp”(棋牌)、“ds”(色情打賞)等術語對“粉”的種類進行描述,以此隱瞞實際交易內容。在訂單量過多的情況下,劉某1、劉某2還將定單交由其他從事網絡引流推廣的人完成訂單,從中賺取差價。劉某1、劉某2以網絡記數軟件記錄的“上粉”數量計算獲利,不同種類的“粉”價格在0.5元到50元不等,從引流推廣中介處獲利50.662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劉某1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向公安局退贓200000元。
主要證據如下:
書證:①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證實本案有蘇某報案至公安局。②常住人口信息,證實劉某1、劉某2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③歸案情況說明,證實劉某1系投案自首,劉某2于2019年11月4日被公安局民警抓獲。④前科證明,證實劉某1、劉某2沒有犯罪記錄。⑤劉某2的微信截圖,證實劉某2與上線在談引流的定單。工作室的引流數量及微信里的資金往來。⑥話術本、號碼本,證實劉某2的下線李某、俞某等人通過撥打電話以招聘的名義吸引他人添加指定微信。⑦銀行賬戶明細、微信交易明細,詳情略。
證人證言:俞某發現所要添加的微信號涉嫌網絡賭博,李某等人就沒有繼續做。其他略。
劉某1的供述和辯解:工作室主要業務是在網絡上引流推廣,客戶基本是一些從事網絡賭博、色情、股票殺豬盤、電信詐騙的人,這些客戶開設了賭博網站、黃色網站等非法網站沒有人去看,劉某1等人就通過秀蛋、靈魂CP等網絡交友軟件添加好友,然后用特定話術與對方聊天,引導對方添加客戶指定的微信號、QQ群,在群里客戶會引誘對方瀏覽黃色網站或賭博網站,然后客戶可以從中牟利。其他略。劉某2供述和辯解略。
辨認、扣押筆錄:證實劉某1、劉某2辨認出其上線許某,蘇某辨認出其上線劉某2、劉某1,以及偵查人員在工作室扣押涉案工具手機七部。
電子數據勘驗檢查筆錄:劉某1等人操作工作手機使用群控及云控技術通過喜翻、靈魂、秀蛋、blued等小眾聊天軟件登錄大量虛假賬號。在接到引流需求后,在上述小眾聊天軟件上通過特定的話術吸引他人,引導網絡用戶添加客戶指定的微信、QQ號為好友或加入指定群內,通過網絡記數軟件記錄上號數量,以此為憑進行資金結算。劉某1等人的客戶引流需求涉及網絡賭博、傳播黃色視頻、電信詐騙、炒股詐騙等多種網絡犯罪。
網絡引流犯什么罪?
本案中,劉某1、劉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廣告推廣、發布信息,并招收下線代理,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另,劉某1、劉某2在二審期間繳納全部罰金,對犯罪事實全部認可,認罪認罰,故可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再從輕處罰(刑期均減少三個月)。
網絡引流判多久?
網絡引流構成幫信罪的情況下,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