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通常會涉及到工程完工驗收和竣工驗收。而兩者之間,雖是一字之差,但區(qū)別卻有不同。完工驗收,是指工程已經(jīng)施工完畢。而,竣工驗收,則是工程完工且通過國家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驗收標準對施工結束的建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果的驗收,并出具有關法律文書。
因現(xiàn)實中,不少當事人常將兩者混為一談,導致在追索工程欠款時,常被發(fā)包方以竣工日為完工日,要求賠償延期違約金,故提請承包方加以注意。
【案例一】
2021年3月6日,河北某公司與河南某公司簽訂一廣場雕塑工程合同,河北公司按約定建設完工后,經(jīng)用戶單位投入使用。但,尚欠部分工程款,雖經(jīng)多次催要,無果后,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過程中,河南公司提出,合同約定完工日期為2021年5月6日,每延期一天支付違約金3000元,而按原、被告及用戶單位三方共同簽署的竣工報告上的日期為2021年7月13日,由此需扣除違約金20萬元,并要求賠償損失36萬元。
河北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雖辯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的規(guī)定,發(fā)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為由,就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被告應提起反訴,因本案中被告事先并沒有提起反訴,當視為抗辯。
浚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因原告無法提供完工證明,竣工日視為完工日,原告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20萬元違約金過高,酌定為5萬元違約金。同時,駁回了被告賠償36萬元的請求。
通過此案,告誡大家,完工驗收后,一定要對方簽字確認。
【案例二】
2017年9月12日,河北某公司同鄆城縣城建局簽訂廣場雕塑制作合同。工程已于2019年11月30日驗收完畢,尚欠23萬元。由于,多次索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訴。
法庭上,城建局認為,合同約定2019年10月10日完工,但竣工驗收日為2019年11月30日,延期達50天,按約定每延期一天,支付違約金5000元,即25萬元。故此,請駁回原告的訴求。
河北某公司認為,實際完工日為2019年10月8日,竣工驗收日是由于監(jiān)理單位原因導致的延遲,城建局的理由不能成立。但,當法庭問及有無完工證明時,河北公司卻不能提供。
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根據(jù)《保障中小企業(yè)款項支付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大型企業(yè)遲延支付中小企業(yè)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要求被告按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按此計算被告當支付違約金21萬元。
后,在法庭的主持下,經(jīng)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城建局于6月底付清全部欠款。
通過以上案例,也是由于原告忽略了完工日期證明,導致不利后果。
借此,希望廣大網(wǎng)友,簽署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完工與竣工的差別,完工驗收后,要保存相關證據(jù)。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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