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專注于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 今日頭條財經領域年度最具影響力創作者,網貸之家年度優秀專欄作者、清華五道口金融研究院未央網年度優秀作者,其帶領曾杰非法集資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P2P融資中介、私募基金、傳銷、非法經營類非法集資案件,力求以專業態度辦好每一起案件。
曾杰律師
專注于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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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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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討論自首和認罪認罰的三個主流問題:
1.不接受認罪認罰,就不能認定自首?錯
2.對罪名提出異議,就不構成自首?錯
3.對罪名提出異議,是否影響認罪認罰?
在刑事案件中,行為人有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主要案件事實或罪行的情節,就應該認定為自首。但是有觀點認為,如果行為人在到案后,不接受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沒有做認罪認罰的具結,就不能認定為自首,這種觀點錯誤之處在于,把自首和認罪認罰兩種獨立的從寬情節硬性地進行了關聯。
1.不接受認罪認罰,就不能認定自首?錯
比如涉嫌傳銷犯罪的嫌疑人張三,在公安機關傳喚后,主動到案,并且如實供述了主要的案件事實,之后張三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到了檢察院階段后,公訴人開始和被告人張三進行認罪認罰的推進工作,張三對于罪名沒有異議,但是對于公訴人給出的量刑建議提出異議,認為量刑偏重,因此沒有簽署認罪認罰協議。
但是有人告訴張三,其如果不簽署認罪認罰協議,不接受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就會導致其自首的情節也不會被認定。
這種擔憂,并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根據《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而自首則要求當事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兩者有著不同的評價認定標準。因此,不認罪認罰的自首,依然可以是自首。
2.對罪名提出異議,就不構成自首?錯
刑事案件中,常出現一種情況,就是行為人自動投案,并且如實供述自己的案件事實,但是對于自己行為的性質,提出辯解。比如公訴人起訴被告人張三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張三在如實供述自己的相關行為后,提出辯解,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的是虛假廣告罪,法院最終沒有采納張三個人的辯解,依然給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對此情況,是否可以依然認定張三為自首?
依然可以。這是因為,張三的行為,屬于對行為性質的辯解,這種行為不會影響其自動投案的事實,也不會影響其如實供述的事實,其個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只是張三個人對法律規定或者事實證據的個人理解,不影響其行為客觀上涉及的罪名和到案后的態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法釋[2004]2號),是針對廣西高級法院2003年6月10日《關于被告人對事實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請示》所作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是:“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最高院的該類答復,性質上等同于司法解釋,因此,該答復的精神,可以在其他各地的案件中適用。
3.對罪名提出異議,是否影響認罪認罰?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已經明確表示愿意認罪認罰,但是在法庭中,依然對于自己行為的性質提出了辯解,對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提出異議,但是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機關的認定,此時,張三的認罪認罰依然不受影響。
這是根據2019年10月24日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可以看出,2019年認罪認罰的指導意見,對于“認罪”條件的認定,是對于罪行的認定,即對指控的事實提出異議,但是并不強行要求對于罪名的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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