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對罪犯張維平、周容平執行死刑。張維平、周容平上訴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刑事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第一審、第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對張維平、周容平判處死刑的判決。
2017年6月9日,張維平在廣州增城的沙埔鎮指認作案現場。受訪者供圖
張維平是牽涉“梅姨”的拐賣兒童系列案主犯,曾先后三次因拐賣兒童被判刑,交待拐賣兒童共14人,其中經司法機關核實的案件11宗、被拐兒童11人。而這些15年前被張維平拐賣的孩子,大多是一兩歲的男童。每一個孩子背后,都是一個破碎的家庭,11個孩子就意味著11個家庭悲劇。所以無論從主觀惡意、犯罪性質還是社會危害性上說,張維平都是罪大惡極、罪無可赦,判處死刑是他應得的下場。
對于張維平判死,輿論場上也是一片歡呼之聲。雖然只是遲來的正義,但最起碼可以安撫民心,撫慰那些受害者家庭。為了尋找被張維平拐賣的孩子,這些家庭無一例外地都發生了巨大的變故,付出極為慘重的代價。然而尋找被拐賣的兒童談何容易?有些孩子被找回,人生已經發生改變。而有些孩子卻可能永遠找不回了。這正是像是張維平這樣的人販子最可恨之處,他對受害者的傷害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永久性的。因此,對于拐賣兒童的罪犯,公眾都有一種樸素的正義觀:人販子一律判死。
張維平被判死,似乎回應了公眾的訴求。但其實,這只是一個特例,人販子判死并不是常態。以張維平為例,他拐賣的兒童多達11名,數量特別大,這還僅僅是經過司法機關核實的,而且曾先后三次因拐賣犯罪被判刑,可謂劣跡斑斑,到了人神共憤的地步,才最終被判死刑。而且從一審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經過了四年之久。可見,對人販子的死刑判決還是相當謹慎的。
回顧張維平包括此次死刑判決在內的三次因拐賣兒童被判刑,不得不思考一個問題:我們對人販子是否太過寬容?
張維平第一次因拐賣兒童被判死,發生在1999年7月,他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000元。
但該案并非張維平第一次拐賣兒童,當年他隱瞞了更早的一宗發生于1997年的拐賣兒童案。此案于12年后的2009年告破,法院再次以拐賣兒童罪,對他判刑七年并處罰金4000元。
按照我國刑法,犯販賣婦女、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所以從法律規定來看,這兩次判決都沒有問題。但不得不說,這種僅比“壓線”期待稍微嚴厲一點的懲罰,沒有起到震懾犯罪分子和預防犯罪的效果,某種程度上甚至起到了反作用。
比如相關報道中就提到一個細節,因為有了兩次被判刑的經歷,張維平拐賣兒童更加有“經驗”,作案時也更加謹慎。他時常在廠區附近尋找下手目標,鎖定目標后也不急于動手,先電話聯系“梅姨”,尋找好買家。下手前與孩子混熟,“以后抱走他的時候不哭不鬧。”養虎為患,兩次被判刑、兩次出獄后的張維平沒有絲毫的收斂,反而變本加厲,變得更加瘋狂,最終拐賣了多達11名兒童。
代價何其慘重?假如第一次犯罪被判得重一點,他或許就沒有這么多機會做案。事實上,公眾呼吁“人販子一律判死”,并不單純是一種情緒發泄,也不是超脫于法律之外的以暴制暴,而是因為拐賣人口犯罪有其特殊性。因為突破人性底線的犯罪,犯罪行為人改過自新的可能性極低,而且大多屬于社會最底層,沒有太多的生存能力,也沒有太多可以失去的,一旦給他們機會,大概率還是會卷土重來,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罪刑法定。對于拐賣人口罪的,當然不是一律判處死刑,但法律許可的犯罪,理應頂格處罰。用一句通俗的話來說,不要給人販子任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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