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樁繼承糾紛案件中,被繼承人周某曾經收養張某2并辦理公證,又先后與張某1、王某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兩份遺贈扶養協議相沖突,收養與遺贈扶養協議相抗衡,張某1、張某2與王某均主張繼承周某的房屋。
王某委托家理律師事務所代理案件,家理指派曹子燕律師辦理該案。曹律師憑借扎實的專業知識和多年的辦案經驗,析出案件難點并予以逐個擊破,幫助王某贏得訴訟。在司法實踐中,涉及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的案件很少,本案涉及兩份遺贈扶養協議,又歷經兩審訴訟程序,具有相當的典型性。
扎心!無兒無女誰來養老
姜某與周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婚后沒有生育子女。1993年,二人收養已滿20周歲的堂侄女張某2為養女,并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2001年,姜某購買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203號房屋,并于2003年將該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不久后,姜某去世。
2006年,周某與堂侄張某1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張某1為周某養老送終,周某將203號房屋遺贈給張某1。2011年,周某辦理房屋繼承公證,將203號房屋轉移登記至自己名下。
2013年,周某與另一位堂侄女王某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王某自愿承擔對周某的生養死葬義務,周某自愿將203號房屋遺贈給王某。
2019年,周某去世。王某要求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繼承203號房屋。
沖突!兩份協議一決高下
曹律師在仔細梳理證據材料、詳細了解各方的具體情況后,憑借扎實的專業知識和多年的辦案經驗,總結出本案的幾個難點。
第一,被繼承人周某先后與兩個人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對于簽訂在先的協議,當事人并未協商進行書面變更或解除,可能會影響簽訂在后的協議效力的認定。
為此,曹律師向法官提供了一份由周某口述、他人代筆的書面材料,以及代筆時的錄音文件,以證明周某與張某1在先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是周某在接受重大手術前被迫簽訂的,并且該協議已被周某宣布作廢,表明周某與王某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才是周某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被繼承人周某生前與王某兩地生活,在證明王某對周某盡到生養死葬義務方面,存在一定的難度。同時,周某與兩位遺贈扶養人均簽訂了協議,因此兩位扶養人的實際扶養情況,將直接影響到協議效力的認定及房屋的歸屬與分配。
為此,曹律師向法官提供了包括家政服務合同、護工費收據、醫院病歷及收費票據、水電燃氣費用收據、家具買賣合同、淘寶購物訂單、喪葬明細清單收據等在內的多項證據,足以證明自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王某長期且充分地按照協議內容履行了對周某生養死葬的義務。
第三,張某2與周某、姜某曾在公證處辦理公證收養手續,收養關系成立與否,被收養人是否有繼承房屋的權利,也會影響房屋的分配與歸屬。
為此,曹律師明確指出,張某2被收養時已經年滿20周歲,不符合當時《收養法》中有關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因此周某與張某2的收養關系無效。
判決!誰有權利繼承遺產
結合本案證據及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兩份遺贈扶養協議都不存在導致協議無效的情形,因此從法律效力來說,兩份協議都是合法有效的。但從實際履行情況來看,周某與王某簽訂協議后,一直由王某扶養;周某去世后,其喪葬事務也是由王某安排處理的。可見,雙方之間的協議已經得到充分完全的履行。
至于周某與張某1簽訂在先的協議,根據舉證情況及各方的陳述,張某1在周某與王某簽訂協議前,確實履行了少部分扶養義務,但是由于客觀原因協議未能持續履行。且周某與王某另行簽訂協議的行為、周某實際由王某扶養及安葬的客觀事實,足以表明周某與張某1之間的協議已因為不具備履行條件和基礎而在客觀上被解除。但考慮到張某1有過部分扶養行為,因此可能會從公平原則出發給予張某1一定金額的補償。
另外,張某2雖然與周某、姜某在公證處辦理了收養手續,但當時張某2已超過18周歲,不符合法定的收養要求,因此雙方之間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收養關系。此外,張某2以其屬于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為由要求繼承房屋,但并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對周某盡到了較多的扶養義務,因此對于203號房屋并無繼承的權利。
最終,法官判決203號房屋由王某繼承,王某給付張某1補償款15萬元。
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觀點!淺述遺贈扶養協議
目前,我國以遺贈扶養協議方式發生繼承的案例較少,涉及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的案件更少。本案涉及兩份遺贈扶養協議,又歷經兩審訴訟程序,這樣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更是少之又少,可以說本案具有相當的典型性。
通過遺贈扶養協議的繼承與常見的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不同,系被繼承人在世時以與扶養人簽訂協議的方式處分自己的遺產,區別于遺囑的單方法律行為的性質、法定繼承按照法律規定繼承的性質,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意志的體現。
與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相比,通過遺贈扶養協議的繼承更為靈活,可以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變更、解除,更能反映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對于遺贈扶養協議內容的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扶養人與被扶養人雙方的權利,也能更好地督促雙方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可見,遺贈扶養協議具有優先性,在同時具有合法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及遺囑的情況下,優先適用遺贈扶養協議。但在遺贈扶養協議履行不充分的情況下,如何判定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利以及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是一項重要的課題。
曹子燕
家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管委會委員
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工作經歷:
婚姻家事專業型律師
親辦婚姻家事案件500+
擅長談判、調解、訴訟
“為0.0001%的可能,盡100%的努力”,這一直是曹律師的執業座右銘。
在一起兄弟爭祖宅拆遷利益的繼承案件中,曹律師代理的是哥哥。哥哥早年工作賺錢蓋樓,為三處祖宅建設貢獻較多。后兄弟倆在父母主持下口頭分家,弟弟分得一處好宅院,哥哥分得兩處差宅院。30多年后,父母均已過世,三處宅院被拆遷,弟弟獲得好宅院拆遷利益后,又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其中一套差宅院的拆遷利益,涉及300多萬元拆遷款和500多平米拆遷安置房。該宅院當時仍登記在老父名下,弟弟拒不承認曾分家,哥哥敗訴率可達99.9999%。但是為了0.0001%的可能,曹律師指導哥哥找到九位當年的知情人出具書面證言,并勸說其中四位證人出庭作證,同時制作了詳細的可視化圖表,再現了相關宅院30多年來的使用情況,終于成功說服法官認定兄弟倆曾經分家,涉訴宅院已分給哥哥的事實。法官因此駁回弟弟的訴訟請求,哥哥保住了自己應得的合法權益。
因專業能力突出、當事人滿意度高,曹律師被家理律所管委會選任為辦案部負責人。但是,曹律師不忘初心,始終像辦理執業第一個案件一樣辦理每一個案件,堅持在案件中精進自己的專業能力,并利用自己的專業嗅覺,在數個案件陷入絕境時提出全新的代理思路,最終反敗為勝,將不可能變成可能。
面對自己取得的成績,曹律師反復地說:“感謝當事人的信任,沒有他們的信任,我什么也做不了。”
經典案例:
離婚糾紛:男方出軌女方意難平要訴到底,巧勸女方趁男方愧疚期分得其婚前房產;
離婚糾紛:男方與第三者同居數月,成功起訴離婚為女方爭得房產和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糾紛:女方咄咄逼人難溝通,專業硬杠為男方爭取超預期的探視權和財產權益;
財產糾紛:男方婚前全款房婚后加女方名,訴中數次調解促使女方同意20%補償款;
財產糾紛:離婚協議不明男方離婚后不過戶房產,兩個月談訴并舉達成調解協議;
財產糾紛:協議離婚后男方拒付房屋折價款,訴訟施壓助女方當場拿到折價款;
財產糾紛:姐妹購房未過戶引姐夫訴訟追房,埋伏筆敗訴后上演絕地反殺;
子女撫養:舉證離婚后實際撫養,為當事人免去17萬元撫養費;
繼承糾紛:父母已有遺囑將房產給兒子,通過調解成功為女兒獲得房產份額;
談判結案:男方出軌協商離婚兩年未果,15天專業談判解決2000萬離婚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