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臧某訴稱,2022 年 1 月 11 日,其在正常行走時,被郭某駕駛的小貨車撞倒,至左側肩峰骨折等多處受傷,經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但備注“本次事故外傷是主要作用因素(理論外傷參與度為 56%-95%)”。另,此事故經交警認定郭負全責,肇事車輛投有全險。由于對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遂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3年5月30日,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臧某傷殘賠償按多少系數計算,成為爭議的焦點。保險公司認為,鑒定報告載明: “被鑒定人還存在左肱骨頭及頸區囊變等肩關節退行性改變,此情況在左肩關節活動障礙中也存在一定不利影響”。由此,本次事故外傷是主要作用因素(理論外傷參與度為 56%-95%)。因而,應按賠償數額的 56%參與度進行計算。
臧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指導性案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判決】
2023年6月6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原告個人身體狀況對損害后果發生雖有一定影響,但這不是法律規定的過錯,原告不應因此而自負相應責任,故保險公司的反駁理由不能成立。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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