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是立法者在考慮到維護家庭和睦、社會穩定角度,保護離婚時無過錯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通過撫慰受害方,懲罰過錯方,來達到公平正義、警示告誡作用從而制定的。
即因夫妻一方存在法定過錯導致離婚時,另一方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以其個人財產給予經濟賠償的制度。
一、 賠償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七條規定,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該法條明確限定,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僅能是無過錯方的配偶,并未將賠償主體擴展至離婚配偶之外。
在實踐中,雖然存在較多配偶一方與案外人同居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該規定并未將案外人列入賠償主體內。
這意味著,即使配偶一方因與案外人同居等行為致使雙方離婚,但在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也僅能要求其配偶承擔,無權就該過錯行為,向案外人主張損害賠償。
二、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
《民法典》修改了婚姻法中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增加了兜底條款,共涵蓋5種情形:(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對于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因兜底條款的存在,也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權增大,但對于屬于“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目前并無標準定論。其中“過錯”并非一般意義上的過錯行為,從前4款可以看出,此處對于“過錯”的理解,應當是“配偶一方實施的影響婚姻關系的違法、違德行為”,且過錯程度應當等同或高于前4款,具體認定仍要以法官裁量為準。
實踐中,離婚訴訟當事人大多會基于該條規定,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常見的情形多系因一方婚內出軌,無過錯方提起該訴訟請求,但該規定前4條并未就婚內出軌行為進行明確列舉,各地法院在就一方出軌行為是否符合“重大過錯”,存在不同的判斷。部分法院認為,出軌行為嚴重違背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摧毀了夫妻間的信任,傷害無過錯方感情,應當屬于民法典中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但仍有部分法院認為,出軌行為雖違背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違反道德,但其嚴重程度明顯低于上述4款對于無過錯方的傷害程度,不符合重大過錯規定。
除婚內出軌行為,實踐中還存在有嫖娼、私生子、聚眾淫亂等,雖不屬于該法條列明情況,但對于無過錯方而言,確屬于嚴重侵害行為。
對于此類情況,各地法院認定仍不盡相同,如,北京市某法院在民法典尚未出臺前,就已通過判決認定嫖娼行為,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對另一方造成心理傷害,理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江蘇省某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認定聚眾淫亂屬于嚴重過錯行為。
現階段,因離婚損害賠償范圍、賠償標準的不明確,導致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尚未達到其保護與懲罰的作用,且在實踐中,部分法院在處理離婚損害賠償金額時,還會考慮到基于一方過錯行為,對于財產分割時依據“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原則”予以分割的情況,二者往往適用二選一的情況。即如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已對于無過錯方進行適當傾斜,往往會考慮不再支持離婚損害賠償或適當減少賠償金額,具體仍以法官實際認同的處理思路有關。
三、損害賠償的提起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八條共列舉三種情形:(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時,訴訟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時,如果無過錯方既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該損害賠償提起單獨提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時,一審時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二審再次提出的,法院應該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但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二審法院一并審理的,二審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規定,協議離婚后,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也應當處理。除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
由此看出,民法典雖為保護無過錯方權益設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仍需要在規定情形內提起,當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時,應著重注意是否在離婚訴訟中一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同時,對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另外,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中,如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請求的,法院對此不予處理。
綜上,我國實施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存在忠實義務,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實踐中雖存在舉證難等問題,但仍是無過錯方保護自己、獲取合法利益的一個重要途徑。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徐亞琳
工作經歷
2020年畢業于遼寧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2021年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曾入職國企,從事法務工作,在合同審查、知識產權、勞動糾紛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得益于法務工作經歷,積累了較多的法律文書寫作能力,文書寫作邏輯清晰,切中要害;性格開朗,待人以誠,善于溝通與傾聽,有很強的共情能力;對待案件認真負責,始終把當事人的訴求放在第一位。2022年加入家理,專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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