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自媒體發出截圖,稱國企領導與女下屬“成都牽手”事件的女主角,近期頻頻通過平臺投訴方式,使得不少相關視頻被平臺拿下,404了。
一位自媒體人表示,自己在抖音三天連發三個“牽手門”視頻,結果全部被投訴下架。
我們不從道德層面、輿論監督層面探討,僅從輿情處置的操作方式上做深度分析——
一說到通過平臺投訴的方式解決輿情,PR們往往想到的只有“侵犯名譽權”。但實際上,自媒體侵權的類型遠不止名譽侵權,還包括肖像權、隱私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等,這些都可以作為投訴的事由。
換句話說,想干掉一條自媒體內容,不一定非要證明它“失實”,也可以去組織證據,去證明它侵犯了個人或企業的其他權益。
此次“董小姐”的投訴事由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是指自然人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其中包括使用權(對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愿決定如何使用)、公開權(依照自己的意愿決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怎樣公開)等。
為什么她一投訴,被投訴的視頻嘩嘩都下了?
首先,即使“董小姐”有道德瑕疵,也是有肖像權的。而自媒體發布的視頻,明顯侵犯了她本人的肖像權。而投訴需要的證據也相對簡單清晰,只需要證據投訴人即是“董小姐”本人,視頻中的女主角是她自己即可。
其次,也是容易被忽略一點是,自媒體平臺的權益保護核心對象是個人,不是企業或其他組織。
不僅僅對自媒體平臺是這樣,對于法院,更是這樣。多個法院曾經做出判例,對企業提起的一些侵權程度不高的訴訟,直接駁回訴訟請求。理由都是:作為企業尤其是知名企業,應對公眾有更高的容忍度。
肖像權作為一項只有自然人才享有的權益 ,由自然人提起后,更容易得到平臺的響應,做出保護措施。
而且,因為肖像權舉證簡單,審核人員認定難度低,因此往往審核結論出的更快,在名譽權、肖像權等事由發生競合時,以肖像權為事由做平臺投訴,顯然對投訴人實現迅速消弭輿情更加有利。
其實,如果當初,這家企業經人指點,第一時間打雞血似的組織人力以兩位主角為投訴主體、以肖像權為事由迅速全面投訴,真有可能讓這起超大輿情消弭于初期。
但“董小姐”和那位先生慌亂了多日,才走上了正確的處置方式,已經太晚了。
除了肖像權,還有隱私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丶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如個人身份證信息被人擅自披露到網上,即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隱私侵權,可以通過平臺投訴方式解決,嚴重者甚至可以通過報警途徑解決(披露陳凱歌兒子床照的自媒體人被行政拘留,即是典型案例之一)。但如何界定是否構成隱私,侵權程度能達到哪種成功維權標準,考驗實踐經驗。
除了肖像權、隱私權,以著作權、商標權為事由做平臺投訴,也是有效選項。前者,核心是需要證明作品的原創性,如原創作品公開發表時間的證明、原創用戶主頁截圖(需證明賬號歸權利人所有)等。
實踐中,一些承認侵權的原創文章作者,可以以著作權侵權為事由投訴抄襲、擅自復制粘貼的自媒體,配合被侵權人維護權益,以減輕自身的責任,獲得諒解。
通過上述盤點梳理可知,通過平臺投訴解決問題,遠非投訴名譽侵權一條路徑。而這些路徑,都是合規的投訴方式,也是法律化的處置方式。
由此可以看出,輿情處置離不開對法律的了解與理解,它天然是法律公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關注法律公關,
關注企業輿情問題,
輿情處置干貨
輿情教訓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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