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單位沒有按照規定足額替自己繳納社保,造成自己依法應享受的社保待遇降低,很多人不知道遇到此類問題該如何解決?趙律師下面的解答給了勞動者一個很明確的法律建議,遇到此類問題的勞動者可以致電趙律師詳詢,專業律師代理過大量勞動爭議案件,對此類案件有豐富辦案經驗和解決辦法。
問: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差額產生的爭議是否受理的問題。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研〔2011〕31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其依法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降低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差額的,應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反映處理,不宜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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