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彭某訴稱,2014年春季,其受孟某的雇傭到一小區干活,經結算被告欠其15150元。2014年8月23日,被告給付其1000元,并出具一《證明》條,證明尚欠勞務費用為14150元。多年來,自己雖經數次索要,但孟某總以無錢為由推諉,故起訴。
【審理】
2023年5月11日,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孟某辯稱,其只是工地一收料員,非實際承包人,其所出具的為“證明”條,只證明工地尚欠原告報酬14150元,而非“欠條”。故此,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
彭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經當庭質詢孟某,要求其提供承包人的名字。但,孟某說已記不清了。且,當法庭提問孟某,給付原告的1000元報酬是誰給付時?孟,回答說是其本人給付的彭某。故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因而,孟某應當承擔給付責任,不過其承擔責任后,可向承包人主張權利。
【判決】
2023年6月29日,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雖為證明,結合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報酬的事實,且被告拒不提供承包人名子,故能夠印證原告受被告雇傭,所以原告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陳少勇)
后記
通過此案,提醒廣大農民工朋友,外出打工給出具欠薪條時,一定要注意是“欠條”還是“證明”,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