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葉東杭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企業家涉刑自救,是個被許多同行都討論過的問題,但具體“怎么做”,卻又眾說紛紜,觀點不一,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
一方面來說,刑事訴訟往往以公安強勢偵查、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為開端,當事人身陷監所,失去行動自由,無從“自救”。且 案 件信息涉密使得監所內外、案件內外的信息處于高度不對等狀態,任何試圖打破這種不對 等狀態的行為都可能被視為妨礙訴訟并追究責任(甚至是刑責),這一現狀使得許多“自救”行為不僅起不到“救助”的效果,反而會讓監所內的嫌疑人更加被動。
另一方面來說,國內傳統司法語境下,嫌疑人(及律師)并未被賦予對抗司法調查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律師亦或是其他人員似乎很難在法律框架許可的范圍內為涉刑企業家提供“直接有效”的對抗措施,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律師沒有辦法在偵查初期告知嫌疑人“哪些話能講哪些話不能講”“某個問題具體應該怎么回答”——而所謂“偵查輔導”本身也是在紅線周圍小心試探,沒有辦法形成真正的“自救效用”。
在過去幾年里,我辦理了不少企業家涉刑的案件。企業家涉刑后所處狀態多種多樣,有的明知自己可能正被調查,但尚未被采取措施,每日提心吊膽,惶惶不可終日;有的被刑事拘留,與外界音訊隔絕,接受審訊若干次,回想起來既不記得自己說了什么,也不知道說這些話會帶來什么影響;還有的企業家因“少捕慎訴”的政策被取保候審,但案件尚未終結,仍然隨時有可能重新被采取措施,加之辦案機關隔三差五的“隨傳隨到”、“補充取證”,心里也依舊七上八下。
那么,當企業家朋友們涉刑被控時,應該做一些什么,才能起到“自救”的效果呢?我總結了以以下十二點。
一、了解涉刑信息
當事人被捕之后,家屬首先應當了解“被捕”的性質,到底是屬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還是司法拘留。三種拘留雖都名為拘留,但起因大不相同,性質也截然不同。刑事拘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指控涉嫌犯罪,而被采取的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本身并非處罰;行政拘留是指行政違法人作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如嫖娼、參賭等),因而被處以短期監禁的行政處罰;司法拘留一般是司法機關對妨礙訴訟行為(如作偽證、法庭內起哄鬧事、暴力威脅或阻止證人作證等)的一種處罰。
其次,家屬還應當了解辦案單位、目前指控罪名、刑拘宣布時間、羈押的看守所,這些信息往往都會在拘留通知書上載明,但實踐中并非每個案件的家屬都能及時收到拘留通知書,所以必要時家屬要持身份證及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等)前往所在區公安機關了解情況。
上圖是百度上搜索的一張拘留通知書,上面載明了辦案單位、指控罪名、羈押地點、刑拘作出時間。
需要注 意的是,一般來說,區、縣 公安 機關一般都內設監 管大隊,由該公安機關采取措施的嫌疑人一般都會羈押在監管大隊 所主管的看守所內,如: 番禺區公安局偵辦的案件,嫌疑 人一般都羈押在番禺區 看守 所。 但實踐當中也有特例,譬如大多數地級市本身有地市一級的看守所,有 的甚至有多個地市級看守所,比如廣州市有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第三看守所,東莞市有第一、第二看守所,家屬也應盡可能了解好當事人的具體羈押場所。
總的來說,家屬在前期了解的信息越多,那么辯護律師介入后開展工作的綜合效率會更高。
二、初步了解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
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助于涉刑企業家對整體案件定性有一個初步的了解,也有助于企業家及家屬們評估所聘請律師的專業程度。我認為,家屬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規主要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是對定罪量刑的實體性問題作出規定的法律法規,常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指控罪名及量刑的規定。譬如,信息網絡公司的負責人被指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則自己應該充分了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刑法規定、追訴標準、量刑標準、常見的表現形式,以及一些比較常見的與該罪名相關的問題(如《》)。
另一部分,是對刑事訴訟程序作出規定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家屬應該對于常規刑事訴訟程序及時限有個大概的了解,如要知道“偵查階段30+7+60”、“審查起訴階段30”這種常見的時限規定,以及“黃金37天”的由來(具體可見《》)。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家及家屬對法律法規的初步了解,并不能取代辯護律師的作用,但可以減少在刑事案件中對辯護律師的依賴,同時 有助于企業家朋友和家屬們對聘請的辯護律師專業度有一個相對準確的評估,這一點,我們留在第三點來仔細講講。
三、尋找、聘請靠譜的律師
“如何聘請靠譜的律師”是許多涉案企業家及家屬會遇到的大難題。每年的律師從業人數都在增加,近兩年律師隊伍里還出現了不少有法官、檢察官、公安背景的律師,如何在人數龐大的律師隊伍中,挑選到合適的律師,往往容易傷透腦筋。
從業年限、行業背景、過往成績這些因素,可以作為考量律師合適與否的參考因素,但不能盲從、盲信其中任意一點,否則將難以對律師的業務水平進行客觀的評估。 首先,從業年限與專業程度并不劃等號,而且當前許多企業家犯罪案件涉及罪名、犯罪模式較新,如網絡游戲犯罪、虛擬貨幣犯罪等,“老師傅”未必能駕馭得住。 其次,行業背景、過往經歷的宣傳可能有存在夸大,除非在某一領域深耕多年,否則“曾在X院、XX院工作”的經歷并不必然等同于專業程度和責任心。 至于過往成績的宣傳,有時也不易核實。 現實中,當事人對“成果”往往也沒有概念,譬如有人動輒稱“一個人一年做了一百宗刑案”、“一年搞下了十多宗無罪”,行內人士一聽就明白此中的水份,但是對當事人而言就很唬人 。
那么,是否就真的無法對律師的業務水平進行判斷呢?也不必過于悲觀。我建議,可以 問問這位律師對刑事訴訟程序的了解,看看對刑事訴訟程序是否熟悉掌握;問問這位律師對特定訴訟環節的理解,譬如“x律師,為什么大家都說審查逮捕的37天是黃金37天?”; 問問這位律師對相關罪名司法實踐的認識,若確實深耕于此,必然對指導案例、典型案例、審判慣例和實務難點引經據典,信手拈來,相信委托人朋友們內心也有一定的判斷。
至于上來就大談“與xx單位保持良好關系”、“有特殊的溝通渠道”、“跟xx與xx都是多年同學好友”的律師,如果委托人因此覺得這是能力,最終也能“求仁得仁”,這里不展開討論。
同時,我建議涉刑企業家可以考慮在聘請主辦律師的基礎上,輔聘一位“生活律師”。“生活律師”其實并非嚴格的律師執業種類劃分,一般是指專門負責進行會見、傳話的律師。對于企業家來說,生活律師能夠確保其有充分的渠道了解監所外的信息,并通過生活律師在不妨礙刑事偵查的前提下對外傳達信息,有助于保證企業和家庭生活的正常運行。
四、安頓好家庭內部
現實中,刑拘往往事發突然,當事人來不及召集家庭成員開會討論,就要被警察帶走;此外,企業家大多是家庭、家族的核心,一旦被采取措施、指控犯罪,所在家庭、家族很有可能失去向心力而分崩離析,輕則家庭成員“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重則“食馬之尸”,在當事人被羈押時大肆瓜分名下資產,大吃人血饅頭。最后,刑事訴訟到一定階段,是否退贓、退贓的數額也會成為家庭內部要面對的問題,如果此時家庭內部不穩定,便很難就這兩個問題得出客觀、理智的決定。
五、保留必要的經費
保留必要的經費,以便必要的經濟開支。常見的經濟開支如:1.律師費開支;2.家庭生活的必要開支。現實中,涉刑企業家往往是家庭主要財產的持有人,一旦涉刑被拘,家人不僅沒有經濟能力去聘請專業的刑事律師,甚至可能因失去經濟來源而使得生活陷入困窘,奔波忙碌于生計,更不用說為還身陷囹圄的企業家提供幫助了。
當然,對于經費的處理一定要注意方式,千萬不要相信個別社會人士自稱“有關系”、“能擺平”,避免進入詐騙犯罪的陷阱。
現實中,有的家屬曾經咨詢過我能否對家庭資產進行處理以籌措資金,我的觀點是:需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合適。在涉及非法獲利(且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案件中,辦案單位并未對全部涉案財產進行查封,此時若隨意處置家庭資產,有可能會被懷疑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因此應當更加謹慎,若確有處理必要,應提前向辦案單位進行報備,以避免辦案單位以“有掩、隱、毀滅證據嫌疑”為由,對家屬采取措施;若案件不涉及非法所得,或涉及非法所得不多,案件相對簡單、矛盾對立并不尖銳,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處理資產,但具體操作過程中仍然應當以保守姿態開展。
六、把握好自首的時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司法實踐中,自首往往被認為是“誠懇認罪悔罪”的象征,能獲得較大限度的從寬。 如果企業家朋友已經通過個人渠道了解到相關業務可能正在被立案調查,可以考慮提前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現實中,同案人員先后落網的案件,當事人了解到有人被捕后,立刻前往最近的公安機關進行投案自首,最終換得了自首的認定。現實中還有一種戲劇化的情況:公安民警前往某公司辦公室,抓獲一眾高管和涉案員工,而涉案公司老板在回公司時正好撞上公安在封鎖辦公場所進行取證,于是立刻轉身離開并尋找律師幫助,當晚在律師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最終也被認定為自首。
這種主動投案的做法其實是明智的:中國雖大,但到處都是天眼和人臉識別,飛機、高鐵、出入境都需要身份證明,你就算跑,又跑得了多久、跑得到哪里去呢?
如果涉嫌犯罪,被抓是遲早的事情,與其日后被捕,導致家庭破裂、企業經營中斷,不如在安頓好家庭、企業內務后,主動前往公安機關配合調查,一來,若經偵查確認不構成犯罪或并無犯罪事實,則可少去“疑心病”,二來,如果公安機關確實在對某事立案偵查,那么主動配合調查也能換取自首認定,對日后的處理或量刑都有很大的幫助。
七、若被取保候審,仍與辦案單位保持良性溝通
當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大力推行“降低審前羈押率”和“保護民營經濟“的政策,因此民營企業家在審查逮捕階段作不批捕辯護是有一定空間的。
我最近辦了好幾個企業家、高管涉罪被取保釋放的案子,當事人被釋放后的心態一般會經歷以下幾個階段的變化: 釋放后的一個星期之內,當時人會處于極度興奮和恐懼的狀態,興奮在于經歷了一個多月的羈押后重獲自由,恐懼在于擔心隨時會被收監羈押,或者擔心案件最終仍然需要移送 檢察院并最終提起公訴; 釋放一個多月后,當事人的心態會逐漸平穩,但時不時仍然會有所擔憂; 到釋放三個月后,當事人的心態會徹底放松。
對于取保候審的企業家朋友,我有以下幾個建議:
1.認真遵守取保候審規定,謹防違規違紀甚至犯新罪的情況。實踐當中,被取保候審人容易觸及紅線的行為一般有醉駕、尋釁滋事、毆打他人、串供、作偽證或其他妨礙訴訟的行為,應當提高警惕嚴格杜絕,避免被重新逮捕;
2.與辦案單位保持良性溝通,尤其是在審查逮捕階段已經作認罪供述的當事人,在取保候審狀態下應積極配合辦案單位的辨認、材料收集工作,如果在審查逮捕階段并未作認罪供述,仍然被不批準逮捕,那么案件較大可能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偵查機關隨時可能在取保候審階段繼續進行證據補充,當事人應當盡可能對補證要求予以配合,避免引發偵查機關的報復性偵查。
3.保持良好心態,積極面對生活,多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有企業家朋友問“參加公益活動”對獲得緩刑和酌定不訴有沒有幫助?我的觀點:如果一個事情的成本不高,而且只有好處沒有壞處,那么為什么要那么在意這個事情對理想結果有多大幫助呢?
八、整理、固定好對己方有利的證據、材料
企業家涉刑案件的罪名大多為經濟犯罪或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犯罪(如污染環境犯罪、信息網絡犯罪、侵犯商標類型犯罪等等),此類案件具有幾個特點:1.公安機關、檢察院收集、整理的證據材料繁多;2.被指控犯罪事實與企業運行息息相關;3.可能存在對辯護有利的證據材料。
在律師的幫助下,整理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在涉刑企業家自救工作中極為重要。一般而言,這種證據材料往往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可以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如被指控為詐騙團伙提供平臺支持的“語聊平臺詐騙案”中,如果涉案企業家能夠整理、提交平臺在案發前積極進行內部合規、違規用戶處理,并頒布明確、嚴格的平臺運行規則的證據材料,便可為“證明平臺并無放任詐騙團伙實施犯罪”提供一定的助力。
另一類是證明自己罪輕的證據,如集資詐騙案中,收集整理集資人將所集資金用于項目投資的證據材料,以證明集資人并不具備非法占有所集資金的主觀故意。在集資詐騙案中,若有證據能證明嫌疑人、被告人并無非法占有故意,則極有可能將集資詐騙罪的重罪轉為非吸罪的輕罪,量刑上也將有較大幅度的從寬。
九、學會屏蔽無用或誤導信息
企業家朋友們往往有著廣泛的社會交際,因此一旦涉刑,往往會為許多人所知,而一旦廣為人知,便會各種各樣的小道消息在圈子內流傳,甚至會有一些當事人交往過的朋友,跑到家屬面前吹風,稱“XX這次涉刑其實跟XXXX的事情有關”、“這種事情最關鍵的是要處理掉XXXX(證據名稱)、“我在XX的朋友跟我說,這次事情打擊的重點在于……”等等。實踐證明,這些小道消息的準確率相對較低,沒有辦法給企業家的自救、律師開展辯護工作提供有效的幫助,反而容易讓家屬誤入歧途,輕則貽誤辯護戰機,重則被騙失去財物,甚至因幫助毀滅證據、妨礙訴訟而身陷囹圄。
十、慎重向外界透露涉案信息
企業家涉刑案件往往有不止一個犯罪嫌疑人,在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數甚至高達數十人,此類案件往往案件事實復雜、案件內外矛盾深重,因此被取保的涉刑企業家及家屬一定要注意對相關案件信息進行保密,謹防將案件信息泄露給外界,給案件辦理造成不良影響。
現實中,有的家屬在當事人被拘留之后,心情慌亂,于是尋得一幫親戚朋友討論如何處 理,并要求辯護律師向親戚朋友進行案情集體匯報,這些親戚朋友中,有的便是尚未落網的同案犯,或者是與未落網同案犯相熟、相交好的朋友,便容易導致案件情況外泄,被別有用心之人用于串供或妨礙偵查,最終導致家屬甚至律師深陷被動處境之中,這些都是完全沒有必要發生的。
因此,我自己的做法是在遇到“案情集體匯報”要求時,明確告知這種做法的風險所在,要求盡可能縮小案情獲知人數(一般不超過3名親屬)。
十一、重視“社會效果”在具體案件中的影響
“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是當下我國司法機關對辦案效果的追求目標,但具體如何理解?我認為,法律效果便是事實的準確認定和法律的準確適用,意為“查對事,用對法”,而社會效果是指“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當下主流司法觀點認為,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是統一的,是相輔相成的,離開了法律效果,則無法實現社會效果,離開了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所追求的“公平正義”也就僅僅淪為了空泛的名詞,一切割裂討論“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主張和觀念都不會被認可。
這告訴我們什么道理?涉案企業家及律師們在進行案件處理、辯護時,不能僅僅局限于法律層面,還要考慮到社會層面。涉案企業家朋友在面對自己案件時,對犯罪是否成立、量刑輕重的預判,不應當僅僅立足于法律規定,還要多考慮社會影響,否則便容易預判失誤。
這也是我一直以來持有的觀點:量刑情節其實是為量刑結果服務的,而非完全是作出量刑結果的依據。這一觀點雖然頗有“先定結果再定依據”之嫌,易遭鄙斥,但現實中,司法審判確實會將社會影響作為考量因素。
譬如,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案件,只要嫌疑人、被告人不是未成年人,你就算有再大的從輕、減輕情節,就算把自首、立功、從犯等情節輪個遍,你也大概率是拿不到緩刑的判決的。至于為什么,大家可以 仔細品品咱們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 “罪責刑 相適應原則”。
十二、積極向檢察院申請企業刑事合規整改
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兩份文件,文件規定涉案企業可以通過刑事合規獲得檢察院的不起訴或從寬處理。 所謂“刑事合規”,是指企業在實施內部治 理的過程中重視法律規則,以《刑法》等法律法規為參照,建立企業內部的規則,推動合規目標的實現,防范企業刑事法律風險。
當前各地檢察院都希望能有社會效果好、宣傳價值高的刑事合規案例作為業績,因此對于刑事合規考核的把握往往會給予較大彈性,涉案企業家以及律師們可以嘗試向檢察院申請開展企業刑事合規整改以換取最大限度地從寬處理。
最后:
本文所列舉十二點,是我在過往辦理企業家涉刑案件中總結整理的一些心得。 希望所有涉刑者都能獲得公正、公平的處理結果,早日回歸社會、重獲自由,與家人們 團聚,希望“所有的不幸,都是虛驚一場”。以本文獻丑,不求奉為指引,只求個別建議有 所幫助,謝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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