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7月23日,黑龍江齊齊哈爾市第三十四中學體育館發生坍塌。經核實,事故發生時,館內共有19人,其中4人自行脫險,15人被困。截至24日5時30分,已搜救出14人,其中4人已無生命體征,6人經全力救治無效死亡,4人無生命危險,尚有1人被困,救援仍在緊張進行中。
那么說,學校相關人員該承擔責任嗎?又該承擔什么責任呢?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從該案的后果來看,已經達到犯罪的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可以知道,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后果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就可以達到重大傷亡事故的標準。
毫無疑問,該事件已經造成10人死亡,已經遠遠超過立案標準。
二、學校負責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呢?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觀要件要求行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
那么,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呢?這種情況,估計行為人不會承認自己有明知的行為。我認為,從以下兩點可以分析行為人是否明知。
1、有直接證據證明學校負責人主觀上明知。
比如學校負責人明知工程施工人在偷工減料,采取違法手段通過驗收的。那么說,學校負責人主觀上是明知的。
2、有義務則有責任。
根據《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學校應當每學期對教育教學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并記錄檢查、維護情況。有關記錄存檔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學校實驗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藝、體育用品和其他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學生年齡特征,在每次使用前進行安全檢查。
教學所用的輻射材料、化學藥品、生物制劑、器具等應當有明顯標識,存放于安全地點,指定專人保管。對有毒、
也就是說,如果說學校負責人沒有履行每學期對教育教學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的,學校負責人則是有責任的,也可以認為其明知。
不過,話說回來,案件真實情況是怎樣的,現在還不得而知。相信隨著公安機關的進一步偵查案件事實很快就會水落石出!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從事律師職業?,F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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