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說來,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包含兩個維度,一是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二是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是按照較低的繳費基數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那么,如果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法院會支持嗎?
關于因“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的經濟補償爭議處理問題,趙榮烈律師為您解答:
因用人單位過錯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賬戶或者雖建立了社會保險賬戶但存在繳納險種不全、繳費年限不足等情形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一般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費基數低情形的,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強制征收的方式實現,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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