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期間,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依法享有停工治療和休息的權。那對于一些身患特殊疾病的員工來說有足夠的醫療期來治療是非常重要的,那么特殊疾病的治療期一般是多久呢?下面有趙榮烈律師為大家做一個解答,希望此內容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有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大家致電咨詢。
關于患特殊疾病職工醫療期的確定問題
《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該規定指根據企業職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享受24個月醫療期的,該醫療期滿后尚不能痊愈的情況下,職工可以申請延長,并不意味著患有上述特殊疾病職工的醫療期當然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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