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征求意見公布。
7月28日,紀檢監察機關配合開展全國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動員部署視頻會議在北京召開。
以上的文件和會議都針對醫藥領域的腐敗問題采取了越來越嚴格的制裁手段。
接下來我們梳理一下,在法律層面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逐年修改的文件。
一、1979年《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結果犯。
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制造、販賣假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也就是說,1979年《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造成了危害人體健康的后果才能定罪,因此,那時的生產、銷售假藥罪還是一個典型的結果犯。
二、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區分假藥犯罪和劣藥犯罪
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從假藥犯罪中分離出去,并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死刑,另增加了沒收財產刑和單位犯罪的處罰規定。
三、1997年《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
1997年刑法第141條中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按照該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屬于危險犯。
四、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為行為犯。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次修改將本罪由危險犯改為行為犯。
五、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生產、銷售假藥罪修改為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次修改增加了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為,將該行為認定為提供假藥的行為,將生產、銷售假藥罪修改為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六、2022年,十部委發布的國衛醫函〔2022〕84號《2022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規定,深入開展醫療領域亂象治理,嚴厲打擊醫藥購銷領域非法利益鏈條,推進行賄受賄一起查,充分利用舉報線索,及時將工作中發現的糾風線索移交紀檢監察、司法部門,加快落實規紀法銜接。
七、2023年7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征求意見公布,草案加大了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草案增加規定,對于在食品藥品等領域行賄等六類情形作為行賄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八、2023年7月28日,紀檢監察機關配合開展全國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動員部署視頻會議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指出,集中整治醫藥領域腐敗問題是推動健康中國戰略實施、凈化醫藥行業生態、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從事律師職業。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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