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律師:廣強律所曾杰律師,盧捷培律師
案件類型:非法買賣外匯類型的非法經營罪案件
辯護策略:扣減被指控的犯罪金額,區分非經營性的買賣外匯和違法購匯的金額
案件結果:金額扣減10 倍,從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變為“情節嚴重”,最終“實報實銷”,獲刑 4 年半(因為疫情當事人已經在看守所關押 4 年半)
曾杰律師辦理非法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案件,法官采納律師意見,指控金額從1.6個億扣減到1600多萬,從情節特別嚴重變為情節嚴重。曾杰律師感言,該案歷經三年疫情,拖延甚久,不然在如此認定情況下,本有可能改判更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三在2016年至2019年期間,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從事非法買賣外匯活動,共計賣出美元折合人民幣1.6億元,獲利23萬余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變相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建議在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七年幅度內量刑,并處違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罰金。
但在法院判決中,法官采納律師意見,指控金額僅認定為1600多萬,縮減十倍;犯罪情節并非特別嚴重,僅為嚴重。另外,在判決之前,當事人張三被關押在看守所的時間已達四年半。最終法院決定對張三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重審法院判決書原文
辯護人曾杰律師基于被告人實體外貿企業創辦者、經營者的身份,從犯罪對象、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等角度提出了全面和精準的辯護理由,有力推動了判決走向。
關于犯罪對象即被非法買賣的美金,公訴機關指控的金額包括完整交易的美金與單純賣出的美金兩部分,曾律師緊盯數額巨大的“單純賣出美元”部分,力求證明其不具有非法經營性。首先,來源方面,該部分美金可能是在張三經營香港外貿企業的過程中,通過售賣貨物的經營活動合法獲得和持有的,而非來源于買進的美金,不屬于倒賣外匯的情況;其次,用途方面,這部分美金被投入到企業正常合法的經營活動之中,而非被用于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交易之中;另外,流程方面,這部分美金在賣出的過程中并未收取手續費,沒有經過非法營利所必需的手續、并未進入非法經營所要求的流程,不能體現非法營利的目的。因此,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張三單純賣出美金的行為屬于非法經營活動。單純賣出美金的1.41億元依然處于正常合法的經營活動的框架之內,并未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并未侵害非法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罪所保護的法益。因此,涉案金額僅限于完整交易部分的1661萬元。辯護意見還參考了以往司法實踐中對于單純出售外匯這一情況的定性與判決,并引用了同案其他被告人的情況,從司法的整體性要求方面完善論證過程。
關于犯罪主體,曾律師提出張三在本案的外匯交易中并未起主要作用,是從犯,進一步明晰了其在非法經營犯罪鏈條中的次要地位。關于犯罪主觀方面,曾律師分析了張三買賣外匯的原因,基于其市場主體身份,聯系其生產經營實際,強調張三在經營活動中所面臨的困境,指出他通過正規渠道之外的途徑換匯的行為存在可以被諒解的無奈之處,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張三的主觀惡性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重審法院判決書原文中辯護人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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