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說刑事案件二審程序,律師辯護的痛點,我想大部分律師都會說是“不開庭”!
一、 不應該把“可能影響定罪量刑”作為開庭審理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對死刑案件和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實踐中基本沒有爭議。爭議比較大的主要是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被告人對一審案件有異議才會上訴,但根據該條規定并不是被告人對案件有異議二審就會開庭,還需要“可能影響定罪量刑”。但是,我認為是否影響定罪量刑需要開庭才能判斷。而不是實踐中,二審法院經過書面審理認為“不影響定罪量刑”直接就書面審理了。
因此,我認為不應該把“可能影響定罪量刑”作為開庭審理的條件。因為,開庭就是要查實是否影響定罪量刑。如此規定,本末倒置!
二、 開庭審理才會查明事實。
俗話說“三個臭皮匠頂一個諸葛亮!”“單絲不成線,獨木難成林!”意思就是一個人的想法總是有局限的,只有群策群力才能把案件的事實查清楚。
開庭的目的就是讓控辯雙方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把對案件的認識和想法說出來,讓法院對案件有更客觀的了解,達到公正審判的目的。
三、 希望經過整改,能夠使二審開庭率穩步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開展促進提高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率專項工作的通知》,決定自9月1日起,開展為期一年的促進提高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率專項工作。
看來,國家也非常重視二審開庭的問題。希望經過整改,能夠使二審開庭率穩步提升,實現二審案件能開盡開的目的。
四、 畢竟司法力量有限,二審不可能完全開庭審理。
《關于開展促進提高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率專項工作的通知》也提到,探索建立刑事二審“繁簡分流”等機制,提高審判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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