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導語:本文粗略討論2023年9月16日深圳南山公安公布的“恒大公告”。在此就談談這份公告透露出的一些內容,都是在法律角度和司法實踐角度進行一些分析,后續肯定有新的消息披露,比如關于罪名,關于大致的情節等等。
該公告并未提及涉及的具體罪名,相信還在未定狀態中
正文:
1.“投資人”——這個最關鍵的信息,到底是何種罪名?
該公告中,最關鍵的一個詞匯,是“投資人”。在諸多刑事案件中的公告中,常見于非法集資類案件,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或者傳銷類案件,如果是在詐騙案或者其他侵犯財產類案件中,一般會用“被害人”這個詞匯。(另外,在非法集資類案件中,除了投資人這個比較中性的詞匯,辦案機關還會根據案件階段,使用“集資參與人”這個更加規范性術語,一旦使用到“集資參與人”,則意味著案件定性已經直接明確劃定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擅自發行股票等典型非法集資罪名內,而“投資人”一詞,相對而言會更加中性,只能說案件極有可能被定性為涉及非法集資。)
2.公告內容,也體現了一股“非法集資案件”風格
對于一個非法集資案件,公安機關公布的第一份公告,往往就是提醒投資人來報案,登記自己的投資權益。因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案件,涉案的財產的最終處理,是以賠付投資人優先,沒收和罰金在后,因此,涉案財產追繳后處置給誰,是個大問題,登記在案的投資人就是案件結束后的賠付目標。
因此,從9月16日深圳辦案機關公布的恒大公告內容來看,全文主要就是告知投資人如何報案登記權益,非常符合非法集資案件的處理風格。
3.財富公司暴雷后的一個常見罪名
過往幾年的司法實踐中,多數民間財富投資公司,金融公司暴雷后,如果被刑事立案,罪名多數都是非法集資類的罪名,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比如集資詐騙罪等等。此次恒大公告中的案件,也是因為財富公司長久的兌付問題而起,因此,讓人聯想到非法集資類的罪名,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是否構成非法集資或者其他明確的罪名,就如公安機關的通報中透露的一樣,一切還在偵查中,實踐中,并非所有的理財公司暴雷或者無法兌付,就一定等于是涉嫌非法集資。
要構成非法集資,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必須同時符合四個嚴格的條件,即“非法性”“公開信”“社會性”“利誘性”。
對于民間的財富公司而言,最需要關注的是利誘性。
所謂利誘性,根據司法解釋,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而根據當前理財資管行業的規定,相關理財公司不能向投資者承諾剛性兌付或者保本付息的承諾,因此很多理財公司并不一定會跟投資者承諾該類事項,而是明確的提示風險,從而并不構成非法集資行為中的利誘性條件。
司法實踐中,出現非法集資問題的這類理財公司,一般都會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調查出存在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付息的相關證據,比如陰陽合同中約定回購條件,預約受讓協議或者大規模的口頭承諾等等。
因此,在調查該類公司暴雷后的行為定性問題時,是否存在該類行為并且具有相關完備的證據,就是核查重點。
另外,社會性和公開性也是一個重要的調查事項,在理財類公司中,根據行業監管的要求,比如開展私募基金業務,要求只能針對合格投資者募資,因為合格投資者屬于特定的人群,并不屬于社會公眾,而涉及非法集資的公司,一般在案件中會出現向社會公眾,不合格投資者募資的問題。
但是,利誘性問題和社會性問題,在非法集資類案件中,會作為罪與無罪的關鍵性證據所在,很多爭議性案件中,這兩個問題也是控辯雙方爭議較多的問題,因此公安機關在核查時,也會更加謹慎,以免出現錯誤定性,出現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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