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相識相知到相戀相愛,長則十數年,短則數個月,一朝登記結婚,兩人的婚姻關系就正式成立了。在婚姻的磕磕絆絆中有人可相守一生,也有人中途分道揚鑣,選擇重新開始。
那么如何解除婚姻關系呢?
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
在雙方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雙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登記申請。經過30天離婚冷靜期后,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
如果當事人對是否同意離婚,或者雖然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無法通過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對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條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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