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訴稱,其與郭某是初中同學。2022年4月3日,郭某騎王某的電動自行車帶著王某出去玩兒,行至半路與蘇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致王受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事故經交警認定郭某負主要責任,蘇某負次要責任,王某無責任。因對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于是王向法院起訴。
【一審】
一審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郭某認為電動車系王所有,其是好意搭乘,故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蘇某的車輛已經投保了交強險,故依法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對王某進行賠償。超出限額部分由蘇某賠償30%。因保險公司已對王某進行了賠償,故此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事故認定書已認定郭某負主要責任,超出限額部分的70%理應由郭某賠償。
【二審】
2023年9月4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王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認定郭某負主要責任,因此,郭某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023年9月5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上訴人王某的上訴請求成立。
后記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便利交通的快速發展,電動車以其環保輕便、方便快捷、價格低廉等優勢逐漸成為廣大網友的主要出行交通工具。但是,由于駕駛人安全意識較差,電動車闖紅燈、逆向行駛、違規載人等現象普遍存在,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而且傷亡率更高,“事故猛于虎”,處理更揪心。
那么,駕駛電動車應注意哪些安全規定?在此,中國法學會會員、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協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提醒大家,首先,駕駛電動車要佩戴安全頭盔。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同時,要遵守下列八不準:1.不準靠道路左側行駛;2.不準逆行;3.不準在機動車道行駛;4.不準闖紅燈;5.不準搭載人數超過1人;6.不準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時接打電話;7.不準超限載物;8.不準安裝遮陽傘或在行駛的時候手持遮陽傘等有礙交通安全行駛的行為。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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