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華威集團總裁楊建成
2023年8月28日,筆者在“今日頭條”撰文,“陜西省高院判決陜西華威集團償還2283.6萬元本金及利息案件質疑”,近日有了下文。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72217679572845097/log_from=c91bc684cc36d_1695608240411
2014年4月27日上午,長期無照經營高利貸的胡愛英、賀永強在與借款人華威公司簽訂1600萬元《借款合同》時,胡愛英以“資金出借人”的強勢身份,不許在《借款合同》中載明“資金出借人”姓名和“借款利率”,《借款合同》和所有合同附件只許簽一份,“借款人”不得復印留檔。
借款到期后,胡愛英收清了“借款人”的全部借款本息1713.2萬元(本金1600萬元,利息113.2萬元),爾后將此份已經作廢的《借款合同》交由第二個同伙賀永強,由賀出面再向“借款人”索要第二個1600萬元的借款本息。索要未遂后,又將此《借款合同》交由第三個與“借款人”根本不相識的同伙崔鵬舉,由崔以他掌控的西安喜而沃化工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法人名譽(以下簡稱喜而沃公司),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欠喜而沃公司借款本息及違約金2283.6萬元。
此案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一審,認為原告喜而沃公司與被告華威公司兩家企業互不相識,從未有過任何接觸,且喜而沃公司屬小微企業,注冊資本只有800萬元,并連年虧損,1600萬元的巨額出借資金來源不明。同時,“借款人”未給喜而沃公司辦理任何抵押擔保手續,1600萬元巨額資金的借貸關系不符合社會常理,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喜而沃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喜而沃公司承擔。
更為重要的是,陜西高院在二審該案時,無視了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的收到還款的書面證據。這份證據是還款事實的直接證明,具有極高的可信度。
然而,陜西高院卻選擇性的無視這份證據,從而支持了原告的請求。這種做法讓人質疑陜西高院的公正性和法律素養,是否真正做到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近日陜西省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監督職能,對該塵封已久的案件進行了立案,并向陜西華威集團公司總裁楊建成送達了“立案告知書”。
筆者相信,在政法隊伍全面整治,清除害群之馬的語境下,此案糾錯是維護司法權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享受公平正義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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