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業秘密之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
司法實踐中,偶爾能碰到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混同,難以區分的情形,但辨別涉訴商業信息系技術信息,抑或系經營信息具有很強的必要性。在民事訴訟中,這會影響到訴由的選擇、案件管轄,也會影響到我們提起訴訟時制定的策略。相對來說,在管轄上來說,技術秘密多因專屬管轄,由知識產權法院、法庭審理,對于部分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案件,則是由地方法院管轄。在判賠金額上來說,技術秘密的判賠金額通常會比經營信息秘密案件高一些,但技術秘密案件的證據規格要求比經營信息秘密高,我們在辦理案件時亦需注意此問題。放在在刑事案件當中,基于當前經營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無需進行鑒定,故辨析技術類信息與經營類信息會影響到案件是否需要委托鑒定。
進一步來說,如何區別涉訴信息是技術類信息,還是經營信息呢?有不少同行專門撰寫文章對該問題進行探討,給出了很多方案,例如從載體的角度,從內涵的角度等。總的來說,筆者認為辨析兩者的關鍵是,看某個信息是否是用于解決某個技術難題,是否達到了一定的技術效果,如果是,那么就能認定其是技術信息秘密;反之,則是經營信息,或其他商業信息。
二、刪除工作微信中的客戶聯系方式是否侵犯了商業秘密
公司的高管陳某與公司產生了矛盾,在離職之前,將工作微信上的客戶聯系信息都給刪除了,公司起訴陳某侵犯商業秘密,并向陳某索要賠償,請問,陳某刪除客戶信息的行為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嗎?公司的訴求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認為,刪除工作微信上的客戶聯系方式,并沒有侵犯到公司的商業秘密。為什么這么說呢?侵犯商業秘密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范的是公平競爭的秩序,而不是權利人對商業秘密享有類似于物權這樣的財產權利。
就法律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共有四種,分別是不正當手段獲取型、使用型、違約型、披露型。有些人認為應當將陳某的行為歸入到不正當手段獲取型當中,但是,不正當手段獲取型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指的是“以盜竊、賄賂、電子侵入等積極方式不正當地獲取他人商業秘密,從而不正當地獲得競爭優勢,而不包括以刪除等等一些消極形式去損毀、刪除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總而言之,陳某離職前刪除工作微信上的客戶聯系方式并不是一種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換個角度來說,工作微信上客戶的聯系方式應屬于公司的無形財產,刪除了客戶的微信,等于是破壞了公司的財產,按理來說,是要對這些客戶信息進行財產評估,陳某對此是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三、公司的薪酬制度是否屬于商業秘密?
公司內部的薪酬制度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呢?可以看到,現在很多公司都對自己公司內部的薪酬制度保密,禁止員工之間相互打探工資,公司稱這樣能夠加強企業的管理。如果掌握公司內部薪酬制度的某個員工,并沒有遵守公司的規范,將這些制度對外披露了,此時是否能認定其侵犯了公司的商業秘密呢?實踐當中,時而能夠見到實實在在的實證案例。在廣州、深圳、北京都曾有過這樣的案件。
在這種案件當中,有一個關鍵的要點就是去判斷這所謂的薪酬制度究竟能不能視為商業秘密?我們知道,構成商業秘密必須滿足三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就是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如果秘密性與保密性都沒有問題,則這類案件最有爭議的地方就是價值性的問題,即薪酬制度究竟是否有價值,這里的價值是看它是否能夠帶來經濟利益,是否能夠帶來競爭優勢。
案發于廣州的**商業旅游文化公司起訴劉某侵犯商業秘密一案中,法院認為,員工薪酬、獎金與公司是否獲得競爭優勢沒有關聯性,不具有商業價值,所以不構成商業秘密。
在北京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對原告的訴求不予支持,給出了同樣的理由,認為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薪酬信息的價值性,也沒有對薪酬信息的價值進行合理的說明,所以不足以證明原告的薪酬信息具有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直接利益或競爭優勢,最終認定原告主張的薪酬信息并不屬于商業秘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