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認罪認罰具結的口供化,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
眾所周知,認罪認罰具結書包含了幾點內容: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權利知悉、認罪認罰以及自愿簽署聲明。而其中,作為核心部分的“認罪認罰”,具體展開即為對指控事實、指控罪名的認可,以及對量刑建議、適用程序的認可。
當前,具結書中載錄的有關犯罪嫌疑人認可指控事實的部分,其變相口供化的現象普遍存在。
譬如,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并未認可針對某一犯罪事實的指控,而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會以承認原先未承認的某一指控事實作為從寬條件。嫌疑人或是基于利弊的權衡,或是基于自己對刑事訴訟的理解,最后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下名字,并認可了具結書中記載的指控事實。
若僅此而已,認罪認罰具結的口供化未必是弊端,或者說,口供化本身就是認罪認罰具結的前提:如果嫌疑人可以不受約束、不擔代價地隨意撤回其承認的“罪與罰”,將不利于刑事訴訟的開展,也就背離了認罪認罰制度推行的初衷。
但是,我們不應忽視,認罪認罰具結口供化在過往司法活動中所暴露出的弊端。
實踐中,個別承辦人在面對明顯缺乏證據,或證據明顯有誤的指控事實時,不想著怎么去補充偵查、補強旁證,反而想著怎么利用認罪認罰具結口供化的特性,以從寬量刑、取保候審為“籌碼”,誘導犯罪嫌疑人在具結書上認可對其明顯不利的,甚至是失實的指控事實。
還有一種情況,實踐中存在利用認罪認罰具結,為有缺陷的司法鑒定活動“打補丁”的事例。
以強奸案為例,有的案件中,用以證實“犯罪既遂”的司法鑒定過程存在缺陷,承辦人為坐實指控,仍以取保候審或其他條件誘導犯罪嫌疑人認可犯罪既遂,最終憑借著認罪認罰具結書和有缺陷的鑒定意見拿下既遂認定。
以對物的財產犯罪為例,有的承辦人習慣在指控事實中載入涉案財物的價值評估認定結論,并要求嫌疑人在認罪認罰時一并予以認可——但問題是,對涉案財物價值的評估認定方法是否合適、結論是否準確,嫌疑人卻完全沒有辦法考量和評判。
前文提到過,認罪認罰口供化不是弊處,口供化本身就是認罪認罰價值的一種保障,但為什么實踐中仍弊端盡顯呢?
我認為,歸根到底,還是在于 當下司法實踐中的認罪認罰協商,仍然處于公訴方強勢主導、缺乏實質協商的初級階段。我們的認罪認罰制度,不應發展成“套路”嫌疑人認可犯罪指控的工具。
只有正視這一問題,并且加大對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據審查力度,使得司法審判不因認罪認罰的具結和簡易程序的適用而降低證據審查標準,才能讓這項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避免上述弊端出現。
如果不對有關制度予以健全和修繕,認罪認罰具結很有可能成為彌補證據不足的補丁,案件承辦人很有可能會習慣性利用認罪認 罰具結來應付證據不足或證據存在缺陷的案件,并通過庭審簡易程序,輕易讓嫌疑人被定罪量刑 。
任何一個制度的推行,必然有益有損,因為新制度的推行本質上是對過往規則的調整,這勢必會使得既有秩序要面臨未知的運行方式,這種未知本身就是一種不確定。 而我們作為司法實踐者,更應當在司法活動中,積極發掘、感受新制度帶來的優與弊,并溯及優與弊的根源,真正做到揚長補短。
[完]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葉東杭律師系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金橋百信刑事法律事務部副秘書長,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曾在華南農業大學、廣東技術師范大學、韶關學院、廣州新華學院等多家高校舉辦法律講座。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性犯罪辯護,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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