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東杭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公司每個月處理那么多違規投訴,你怎么會不知道公司是做什么的?“
當公訴人在法庭上問出這個問題時, 坐在辯護人席上的我就已經知道,被告人提出的“不知情”抗辯不會被采納。
這是一宗“公司出事,全員被捕”的犯罪案件,近年來相當常見。這家主營社交平臺App的公司被指控為詐騙團伙提供技術支持——具體為App中的某一個功能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動,而司法機關認為研發、運營該App的公司與詐騙團伙勾結,致使公司連帶涉案, 上至總經理下至普通員工均遭逮捕及起訴。
庭審中一名員工表示,自己只負責公司App運營,對App是否被用于犯罪并不知情: “我只是一名做技術的普通員工,領導讓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我也不知道App的整體情況。”
我想到一位前輩曾對我說過:“刑事訴訟最復雜的莫過于推論主觀,最簡單的也莫過于推論主觀。復雜在于人心隔肚皮,一個人心里想什么,有沒有想要做某件事情,你就算把他的心掏出來,也未必能查明,簡單在于只要你認為他有做某件事情的動機,那么他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將是他主觀的佐證。”
1.
近年,“平臺經濟”被多次提及,中央明確指出, 平臺經濟要成為引領經濟發展新動力、成為就業和科技創新的新動力。政策推動下,許多互聯網平臺乘東風迅猛發展,各種小型互聯網平臺企業也在利好政策中得到發展,漸顯規模。
然而,資本市場天然具有逐利性,另一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健全,近年來平臺涉罪案件屢屢爆發。以2023年為例,我在全國范圍內經辦的平臺犯罪案件至少有五起,這些案件具有以下共同點:
第一,嫌疑人年齡普遍較低,25-35歲年齡段居多。涉案人員(包括公司老板、股東)鮮少大于35歲,員工也大多剛大學畢業,工作年限較短,即便是部長級、經理級員工,從業年限也大多不足五年。
第二,嫌疑人都就職于同一家公司,一般分為實際控制人、經理、主管、組長、普通職員等,因公司業務相互之間產生緊密聯系,并基于核心業務、產品的模式、種類進行分工協作。
第三,被指控罪名都與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密切相關,這便是我們常說的“營業犯”,其犯罪行為出自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且社會危害性均由經營活動整體或其中某一環節造成。 如平臺因設置概率性玩法,符合“賭博閉環”后,被指控開設賭場罪;比如平臺的個別功能被認為為電詐團伙提供了幫助,被指控詐騙罪等等。
有些信息網絡公司的負責人、網絡平臺的經營者打著開發、運營網絡產品,提供網絡服務的幌子,與犯罪分子共謀實施網絡犯罪,甚至其本身便是網絡犯罪的主要實施者。
由于信息網絡傳播速度快,波及范圍廣的特性,相關案件 往往涉及眾多被害人,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權益,以至于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容易抱持對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立場和態度。
2.
然而,針對涉及信息網絡犯罪的打擊容易引發爭議,其中爭議最大的是對于涉案企業中普通員工的處理。
當下司法實踐對于普通員工是否構成故意犯罪的常見認定方法,是通過基層員工業務操作中的不規范或其他不合理情形,推定基層員工對公司業務違法性的明知,認定員工成立共同犯罪,其本質是將普通員工與企業的“犯意”進行綁定。
理論上講,這種做法頗具合理性——明知道公司、他人在實施網絡犯罪,不僅不告發,甚至通過日常工作為其提供便利, 變相促成了犯罪行為的實施,應當認定構成共同犯罪。
比如,設計師設計海報是業務行為,但若明知公司要求設計的海報包含色情淫穢內容仍然為其設計,那么即使“設計行為”是中性的,設計師仍可能構成犯罪。
比如,程序員搭設App是業務行為,但若明知道他人要求搭設的App具有網絡賭博功能功能,仍接受安排實施搭設,那么即使“軟件開發”“代碼編寫”行為是中性的,程序員仍可能構成犯罪。
同樣的道理在傳統犯罪中也曾出現。比如,你是一名小旅館的前臺、財務人員,接待客人、整理營收是正常業務行為。但如果你明知旅館內有組織賣淫活動,仍然接待嫖娼人員,甚至直接收取、整理嫖資,那么便可能構成犯罪。
3.
然而,細想之后不難發現,通過“發掘員工對公司涉罪行為的主觀認知”來構建員工與公司存在“犯意聯絡”,認定構成“共同犯罪”的做法看似合理,然而最突出的矛盾也正是“發掘員工對涉罪行為的主觀認知”這一點,因為其發覺路徑往往是基于員工日常工作中的“不正常情形”和“不合理操作” ——尤其在某些新興的行業領域。
這種矛盾與不合理主要體現在四點:
首先,員工處于知情權和決策權的末端。企業內部必然存在層級劃分,處于基層的普通員工并不必然知曉管理層的業務安排、決策及目的,這也必然導致員工對于所謂“不合理情形”的感知能力相對較低,這種情況下,以“感知不合理情形”來推斷員工是否具有犯罪合意是極不合理的。
其次,員工并不了解非本職工作。互聯網企業乃至任何一家初具規模的企業都存在分工協作,這也是現代企業管理的特性。以語聊平臺為例,渠道工作人員與技術工作人員雖然在業務上有協同和聯動,但對不相鄰甚至相鄰工作崗位的職責、原理未必知曉,技術工作人員對渠道工作人員的行事準則、工作慣例也未必了解,如果僅以公司業務中個別“不合理”情形直接進行明知推定,實在有失偏頗。
此外,許多工作崗位,在校學習的專業和入職后的職業具有較大區別。以律師為例,法學專業學習更多關于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定,對律師實務里細致問題鮮有涉及,許多大學畢業生離開校園后會發現,所學的不足以應對工作遇到的問題。對于其他行業職業也是,普通員工,尤其是剛離開大學的年輕員工,即便受過高等教育、專業化教育,也不必然能夠洞察或業務工作中的不合理情形。
最后,嚴峻的就業現狀使得員工告發“不合理情形”“輕微違規行為”的期待可能性降低。司法審判必須考慮到普通員工對于“不合理情形”“輕微違規行為”乃至“違法犯罪行為”的認識程度,尤其在就業環境日益嚴峻的當下。
也正是這些個“不合理”,使得司法機關對員工的犯罪指控和審判易遭受質疑:對基層員工“推定明知”的標準是否過于嚴苛?司法機關是否存在預設立場的傾向?公訴和審判是否忽視了基層員工的現實困境?
4.
現行法律對不少罪名作出了關于“推定明知”的規定,這些罪名不乏經濟犯罪和信息網絡犯罪。
譬如,2019年 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羅列了七種推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犯罪的情形,其中常見的情形包括“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等。
但這種標準在實踐中也易受詬病。譬如將“價格交易或者方式明顯異常”作為“推定明知”的情形,但對何為“價格明顯異常”,何為“交易方式明顯異常”卻沒有明晰的界限。
價格高于或低于往常的多少是價格明顯異常?使用“對私”轉賬、現金支付,或者用虛擬貨幣支付又是否屬于交易方式異常?
控罪標準不確定,在商事活動多樣化的今日,成了許多企業主、員工涉罪的隱形炸彈。
再比如,規定“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但是,對于“專門用于違法犯罪”應如何認定卻也鮮有官方觀點。
使用未經實名認證的賬號,或使用與真實身份不符的用戶信息,是否屬于“使用虛假身份”也都存在爭議。這種情況下,企業尚且未能完全分清犯罪與否的邊界,剛離開大學校園的年輕職員們又如何分辨和規避呢?
5.
刑法第一條闡述了立法的宗旨——懲罰犯罪,保護人民。要想懲罰犯罪,保護人 民,就應當在司法實踐中綜合現實的考量,注重不同行為主體對于犯罪行為的認識,從而更加準確、科學地提出追訴及作出刑罰。
現實中,許多企業普通員工因公司的業務行為被卷入犯罪指控之中,或是因為“沒有在發現可能存在違法情形后及時離職”,或是因為“沒有向上級部門提出異議“”沒有向司法機關告發”導致最終被定罪,這種對案件粗糙定性的做法,與連坐有何異?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實現這個目標光靠嚴刑峻法還不夠,最關鍵的是兩點,一是在刑事訴訟偵查、公訴、審判每個階段都要實事求是,不為從重從快就一股腦將涉案公司的所有人員草率逮捕、起訴;二是要端正司法觀念,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基于事實與證據,主客觀相統一,判斷相關主體是否具有實施犯罪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險性,是否確有追訴、予以刑罰處罰的必要性。
[完]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葉東杭律師系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金橋百信刑事法律事務部副秘書長,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性犯罪辯護,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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