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一些輕微人身傷害案件,因為對事實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但是被害人提出明顯高出實際損失的賠償要求,導致無法達成和解。這時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可以申請賠償保證金提存。
張秀峰律師刑事辯護研究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是《刑訴法》明確規定的特別程序之一。其主要意義在于:提高訴訟效率、解決糾紛、彌補受害人損失。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法定范圍的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取被害人的諒解,從而實現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同程度和方式的從寬處理。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和解的條件:①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②除瀆職犯罪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利之處:①公安機關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②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③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對被害人一方也是有好處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只賠償被害人的直接損失,精神損害賠償是不支持的。而在當事人和解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將被害人提出的含有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一些合理請求予以賠償,以求得被害人諒解,爭取從寬處理,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損失也能得到較好的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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