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布告稱,強奸、猥褻兒童、強制猥褻犯龍佩柱已于當日被執行死刑。布告中詳細描述了龍佩柱利用其教師職位的地位,長期對多名女學生實施性侵犯的罪行。這些受害者中有的患上了精神疾病,有的竟然自殺自殘,這些嚴重后果讓人痛心。
那么說,龍佩柱的行為在法律上該如何認定呢?
一、 龍佩柱屬于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
今年6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的“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職責的人員,包括與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關系且事實上負有照顧、保護等職責的人員。
二、 龍佩柱多次對自己負有教育職責的學生實施強奸,屬于強奸罪中的從重情節。
《解釋》第二條規定,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多次實施強奸、奸淫的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屬于強奸罪中情節惡劣的行為。
三、 龍佩柱長期實施強奸行為,屬于強奸罪中的從重情節。
《解釋》第二條規定,長期實施強奸、奸淫的,屬于強奸罪中情節惡劣的行為。
四、 龍佩柱強奸多名學生,屬于強奸罪中情節惡劣的行為。
《解釋》第五條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多名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屬于強奸罪中情節惡劣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龍佩柱作為一名對女學生負有監管、教育職責的人民教師,其職責本身是防止他人對學生實施傷害。但其不但沒有筑起防止學生受到傷害的防火墻,反而成為侵害學生的禽獸,長期、多次對女學生實施傷害行為,其罪當誅,法院對龍佩柱判處死刑,罪刑適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