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圖軟件盛行的今天
只需動一動手指
更改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記載事實
就可以多得一些保險理賠款
是不是很心動?
但是,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被告人劉某自作聰明
用此方法想要騙取更多保險理賠款
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近日
薊州法院審理了一起
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案件
案情簡介
被告人劉某系某汽車維修中心會計
2021年,被告人劉某
受其老板(另案處理)指使
擅自更改道路交通事故
認定書中認定的事實
以達到騙取更多保險理賠款的目的
第一次
被告人劉某將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變造成兩份不同內容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添加劉某本人、胡某某為乘車人,編造兩人在事故中受傷事實,致使保險公司理賠劉某4510元,胡某某2800元。
第二次
被告人劉某將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變造,將原事故認定書中兩名涉案駕駛人變更,并添加李某某為乘車人,虛構李某某受傷事實,致使保險公司理賠李某某2500元。
被告人劉某經電話傳喚主動到案
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劉某的老板已全部退繳違法所得
裁判結果
薊州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
實施保險詐騙犯罪活動
仍幫助他人變造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
應予懲處
判處被告人劉某拘役四個月
緩刑六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其制作與使用的合法性關系到國家機關的權威。
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因此,其他任何無關單位和個人都不應該也不能私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轉自天津高法 來源:薊州法院 |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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