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14年4月1日,姜某應聘進入某金屬公司從保安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工資1500元。2014年6年至9月,公司每月向其發放了高溫津貼160元。2015年4月,姜某向公司提出離職并獲得批準。2015年5月,姜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金屬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案件分歧
對高溫津貼是否應納入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范圍,主要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高溫津貼不應納入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范圍。高溫補貼屬于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因此,高溫津貼不屬于工資總額的范圍,不應納入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范圍。
第二種意見認為,高溫津貼應納入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范圍。高溫補貼屬于津貼和補貼,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津貼和補貼屬于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應納入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范圍。
結論
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我們在討論工資總額的問題時,一定要搞清楚一個關鍵問題,即工資總額是一個特定的概念,它是特指用人單位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與勞動者個人工資總額是有差別的。相對于勞動者個人而言,勞動者實際獲得的勞動報酬才是其個人的工資總額。《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該條規定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意思是說用人單位購買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等用于勞動保護方面的支出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但其并意味著發放給勞動者的此方面的費用就不計入勞動者個人的工資總額。因此,即使將高溫津貼理解為用人單位勞動保護方面的支出,也不意味著能將其排除在勞動者個人工資總額的范圍之外。而個人的工資總額才是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范圍。
實際上,高溫津貼可以認定為津貼和補貼的范圍。高溫津貼是為保障企業職工在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進行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給予勞動者的一種補貼。從文義解釋來講,高溫津貼當然屬于津貼和補貼。按照《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津貼和補貼屬于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高溫補貼應計入勞動者個人的工資總額計算范圍,應納入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范圍。
同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該條明確了高溫津貼應納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也實際上明確了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個人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綜上,高溫津貼應納入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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