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順義區一男子騎著電動三輪車行駛在路上其在接聽電話時,將一名老人撞倒在地上死亡。
事后男子指責朋友說“誰讓你打我電話的,害我撞死人了!”目前男子已被起訴。
那么說,該男子是否構成犯罪呢?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交通肇事罪呢?給他打電話的朋友又是否構成犯罪呢?
一、該男子是否構成犯罪?
我認為該男子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顯然,該男子導致老人死亡屬于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并且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未婚不大的情況。
因此,該男子的行為屬于犯罪。
二、該男子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交通肇事罪呢?
1、交通肇事罪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一種特殊形式。
根據《刑法》規定,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而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可以說,交通肇事罪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一種特殊形式。
2、無論該男子駕駛的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都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下列通行規定:(一)不得雙手離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九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撥打、接聽電話、觀看電視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到,無論是駕駛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接聽電話都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
因此,該男子在公共道路上違反交通規則導致老人死亡的行為應該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三、撥打該男子電話的人是否構成犯罪呢?
我認為不構成。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五條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才負刑事責任。
撥打該男子電話的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和過失,其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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