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明確主合同的仲裁條款不能適用于從合同
——中國泛??毓杉瘓F有限公司與郭某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郭某與基金管理人民生財富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證券公司簽訂了《基金合同》《基金補充確認函》《“民生財富尊逸9號投資基金”份額認購(申購)確認書》。《基金合同》簽訂當日,郭某如約將430萬元支付至民生財富公司指定募集賬戶?!痘鸷贤芳s定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4年10月,泛海公司向民生財富公司作出《承諾函》,承諾對民生財富公司發起設立并承擔主動管理職責的資產管理產品的流動性及資產安全性提供增信擔保支持。2021年9月,郭某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將民生財富公司、招商證券公司、泛海公司列為被申請人。2021年11月,泛海公司向該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認為該仲裁委員會對郭某與其之間的爭議無管轄權。2022年1月,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受理泛海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
【裁判結果】
北京金融法院認為,泛海公司并未直接與郭某簽訂《基金合同》,《承諾函》并非泛海公司向郭某出具。泛海公司與郭某之間并未有明確的仲裁解決爭議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仲裁協議。泛海公司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了異議,符合相關程序性規定,經詢問某仲裁委員會,該委并未對仲裁效力異議作出決定。該院裁定確認泛海公司與郭某之間不存在仲裁協議。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主從合同中仲裁條款擴張效力認定的典型案例。當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協議的基石。人民法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仲裁意愿,根據主從合同的關系、仲裁的特殊性、仲裁條款的要式性等,在從合同沒有仲裁條款的情況下,認定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從合同不具有約束力。本案為規范仲裁條款效力的擴張提供了有益的類案指引。
【案號】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特13號
說明:本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為司法審查類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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