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C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本院認為,根據《公安部關于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并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對前一種行為,應當從輕處罰”。
本案中,原告與案外人侯某某就嫖娼事宜達成一致,并支付案外人侯某某部分款項,后因原告自身的主觀原因主動放棄實施嫖娼行為,被告以原告實施嫖娼行為對原告作出的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錯誤。對原告要求撤銷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B市公安局依法具有依當事人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職權。因原行政行為被本院撤銷,故本院一并撤銷被告B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B市公安局C區分局2018年10月1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撤銷被告B市公安局行政復議決定。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安部關于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2003年)(以下簡稱《批復》)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并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對前一種行為,應當從輕處罰。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
二、關于未達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
行為人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不予處罰。(違法行為預備)
行為人自動放棄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不予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違法行為中止)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應當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違法行為未遂)
三、《批復》規定,對尚未發生性關系的賣淫嫖娼進行處罰,必須滿足四個條件
《批復》中所指“尚未發生性關系的賣淫嫖娼行為”,如果要進行處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一)賣淫女、嫖客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
賣淫女有通過出賣肉體換取錢財的想法,嫖客有通過支付錢財購買性服務的想法,賣淫女、嫖客雙方就即將進行的賣淫嫖娼行為達成合意。
(二)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
賣淫女、嫖客已經談好雙方進行性服務的具體價格也即嫖資,或者雙方已經支付談好的嫖資。
(三)已經著手實施
賣淫女、嫖客在談好嫖資后,準備進行賣淫嫖娼行為。實踐中常見的著手實施行為有賣淫女、嫖客前往約定的性交易地點;嫖客開始篩選賣淫女;賣淫女、嫖客脫衣服準備進行性交易;賣淫女為嫖客進行胸推、手淫、口淫等服務。
(四)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
賣淫女、嫖客準備發生性關系時,由于客觀原因,雙方未能發生性關系。實踐中常見情況是準備發生性關系時被警察查獲。
四、主動放棄嫖娼,應不予處罰
在本案中,原告與賣淫女在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雙方談好了嫖資和交易地點。當賣淫女到酒店后,原告嫌棄賣淫女面貌丑陋,主動放棄了嫖娼行為。雖然賣淫女面貌丑陋,但原告依然可以繼續實施嫖娼行為。原告并非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發生性關系,而是在主觀上主動放棄了嫖娼行為,從而未與賣淫女王某某發生性關系。原告的嫖娼行為不符合《批復》中規定的條件:“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原告的行為不構成嫖娼。
再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二)》,原告自動放棄實施嫖娼行為,且嫖娼行為并無實際的損害后果,構成違法行為中止,對原告應不予處罰。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認定原告構成嫖娼,是錯誤的;給予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處罰更是不適當的,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維持決定亦不適當。故法院撤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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