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江B縣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通過對證據的分析認定,結合庭審調查,本院確認以下事實:2015年5月17日20時25分,B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接到匿名報警:在C鎮XX路516號有人用撲克牌以賭“三公”的方式聚眾賭博。公安機關及時前去查處,看見516民房內擺有一張桌子周圍聚集10人左右在用撲克牌以賭“三公”方式進行賭博。當時561號房屋大門開著,從正門涌出了許多人,辦案人員對一哄而散的人進行了抓捕,將在現場的劉某某、伍某某、龍某某等人帶回公安局執法辦案區進行調查詢問。何某某在C鎮XX路516號以賭外圍的方式參與了賭“三公”。
2015年5月18日17時34分,被告B縣公安局向何某某作了治安處罰前告知,作了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為:“公安機關查明2015年5月17日20時許,你與伍某某等十余人在C鎮XX路516號用撲克牌以賭三公的方式聚眾賭博,每次下注十元至數百元不等,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繳獲賭資68元”。同一時間,被告出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何某某行政拘留五日,何某某在該決定書上被處罰人處簽名并寫明時間,寫明的時間與告知筆錄的時間一致。同日19時1分,向何某某妻子王某某發出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但對原告何某某未送達拘留所執行。
本院認為,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B縣公安局在對何某某作出治安行政處罰時,是在同一時間同時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同時作出行政處罰,且對告知的繳獲何某某賭資68元未一并處理,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被告作出行政拘留決定后,在期限內未對何某某送達拘留所執行。
因此,被告B縣公安局的行政行為,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撤銷。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第(三)項,《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B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限被告B縣公安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三、處罰前未告知參賭人員,賭博行政處罰被撤銷
根據上述規定,對參賭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前, 要告知參賭人員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行政處罰的內容等,如果未告知上述內容,則剝奪了參賭人員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賭博行政處罰會被撤銷。
在該案中,公安機關告知參賭人員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的同時,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剝奪了參賭人員承諾書、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故法院撤銷了賭博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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