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一酒店發生隱私侵犯事件,客人退房期間房門被保潔人員擅自打開,引發賠償爭議。據報道,黃先生與女友在深圳市龍崗區入住了一家酒店,黃先生說,他與酒店前臺溝通好,將退房時間延長至下午6點。
下午5點多,房門突然被酒店保潔人員打開。黃先生稱,當時兩人未著衣物,房門幾乎全部打開,導致他們被看光。酒店工作人員表示,事情確有發生,但根據樓道監控視頻,保潔人員只打開了一小部分房門,而沒有完全打開。事后,黃先生表示不需要酒店的道歉并向酒店索要十倍房費的賠償。酒店方則表示,可以道歉但無法賠償十倍房費。
張律師,這對情侶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他們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對方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物。
本案中,兩人由于隱私權被侵犯而向酒店索要賠償,主觀上并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屬于基于合法原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是維權內容或者說賠償金額可以由雙方協商,且并沒有采取其他行為導致酒店方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物,因此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在本案中,黃先生和女友是否能夠得到賠償以及賠償數額具體多少,關鍵在于保潔人員的行為是否對兩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如果造成嚴重精神損害,雙方可以協商或者通過法院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如果沒有構成,兩人則只能依法請求酒店方賠禮道歉。
我認為,酒店應當敲響警鐘,認真對待客人的隱私權問題,加強員工培訓,完善內部管理,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同時,當發生類似事件時,酒店方也應當及時保存相關證據,與客人積極協商解決問題,為客人提供安全安心的居住體驗??腿艘环揭岣咦陨砭S權意識,在隱私權等權利被侵犯時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尤其是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客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酒店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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