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
法律責任的通告
為預防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就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法律責任通告如下: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將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車通道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四、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五、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將根據實際情況按“失火罪”或“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廣大市民要切實提高消防安全意識,自覺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及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的管理力度,對違規行為要予以制止。
電動車
是居民日常生活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
在給居民帶來便捷的同時
也帶來了很多安全隱患
電動車禁止入樓入戶充電
雖然是老生常談的話題了
但部分居民還抱有僥幸心理
相關法律法規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02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03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第二十五條: 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場所的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或者改造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無法設置或者改造的,應當加強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行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請勿心存僥幸!
電動自行車及電池
禁止進樓入戶停放、充電
禁止飛線充電
禁止盲目改裝
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
嚴禁在建筑內的樓梯間、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門廳等公共區域
停放電動車或充電!
隱患就藏在僥幸背后
災難總發生在每個不起眼的瞬間
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生命無價
不要等到出事才后悔莫及!
來源:汕尾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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