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發現未成年被害人的監護人未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向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發出一份《家庭教育令》。
這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實施以來,
平江法院發出的
首份涉刑事案件《家庭教育令》
被害人陳某某系初中學生,父母離異后跟隨父親生活,父親常年外出務工,由奶奶在鎮上租房照顧陳某某生活,但因奶奶年老,無法對陳某某進行管教。初二上學期開始,陳某某出現叛逆、厭學的情況,但未引起其父親的重視,未能及時對陳某某進行正確的引導教育。后陳某某因防性侵意識淡薄,導致遭受侵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49條的規定,該院對被害人陳某某的父親發出《家庭教育令》。
要求監護人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多關注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狀況,并加強對其防欺凌、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使未成年子女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增強防范侵害,自我保護的知識和能力,切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近年來,平江法院多措并舉持續開展庭審觀摩、法院開放日、法治進校園等宣傳活動,聯合多家單位始終將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作為工作重點之一。此次《家庭教育令》的出臺,系家庭教育促進法施行后平江縣第一例,是嚴格貫徹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重大探索。
平江法院發出家庭教育令,以司法強制力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有利于依法糾正監護人拒絕、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引導監護人注重家教家風家的培養,讓教育與責任不缺位,護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父母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予以訓誡并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來源:刑 庭
作者:陳 潔
編輯:朱梓薇
初審:鄒方全、方堅強
復審:林雄文、王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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