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縣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本院認為,被告在告知原告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和理由時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罰法》第十八條,適用法律不當。處故原告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B縣公安局對原告劉某某作出的(2016)XXX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年修改后版本)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強制隔離戒毒告知必須準確適用法律,否則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會被撤銷
如果對吸毒人員進行強制隔離戒毒告知,要準確適用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否則,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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