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令”是當事人權利的一個延伸,也是律師權利的保障,打通了從法庭到律師再到被調查單位的通道。對于化解律師“取證難”困境,提高當事人應訴能力,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有著促進作用。
為避免您往返法院奔波的勞累,進一步減輕訴累,平江縣人民法院上線了調查令申請小程序,您可以通過律師登錄電子訴訟平臺、平江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在線申請。手機端直接操作,更方便更快捷哦!快來看看如何操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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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律師調查令"?
是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或其委托訴訟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審判、執行所需要的證據時,經當事人和代理律師申請并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準,由人民法院簽發給指定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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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申請“律師調查令”?
與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不同,律師調查令的申請主體是代理律師或者當事人,但是調查令只能出具給當事人委托的律師,當事人不能持令調查相關信息而只能由律師持令調查相關信息。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執行階段中,申請調查令需要取得申請執行人的特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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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令”的手機端申領流程
①微信搜索“平江縣人民法院公眾號”,點擊“便民查詢”,選擇“律師調查令”。
②首次登錄需要進行注冊,已注冊則使用手機號直接登錄即可;選擇“律師調查令申請”閱讀須知后填寫申請信息及上傳附件并提交。
③法官審批簽發后在“律師調查令列表”中查看已申請、已簽發的調查令與存證報告。
④需在已簽發的調查令使用時間內反饋使用情況,請盡快簽收以免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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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令"的使用范圍
1.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
2.調查被執行人對個債權情況;
3.調查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虛假報告財產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情況;
4.調查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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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律師調查令”期間應當注意什么?
持調查令的律師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個月至二年內不再向其簽發調查令;情節嚴重的,應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予以處罰或懲戒的司法建議,并可根據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完整、及時反饋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或者信息;
2.不當使用、泄露持調查令獲得的依法應當保密的證據或者信息的;
3.偽造、變造調查令以及偽造、變造、隱匿、毀滅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的;
4.利用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或者信息詆毀對方當事人聲譽的;
5.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來源:審管辦
編輯:朱梓薇
初審:方堅強、毛蓮芳
復審:林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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