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部分農村,有一些人還是受老一輩兒傳統(tǒng)觀念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兒外嫁就屬于外姓人,娘家的財產與她就不再有任何關系,不但父母的遺產都只能由兒子們來繼承,家中的土地也理所當然地都是由兒子們來耕種!甚至,村中分征地補償款也都以“外嫁女”為由,直接將農村婦女排除在外。這也導致,農村婦女嫁到外地,娘家村因“外嫁了”不認可其承包地的權益,婆家村因“新來的”也不給分新的承包地,常常面臨“兩頭空”的問題,自身權益一點都沒有保障,有苦難言。
實際上,農村婦女外嫁并不等于就失去了本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身份,更不等于其在娘家村的承包地權益自然喪失。農村農業(yè)戶籍婦女出嫁后,戶口仍留在娘家村,在當?shù)胤峙溆谐邪氐壬a資料,那就還屬于娘家村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其在娘家村所分的承包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剝奪。對此,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也規(guī)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說,即便農村婦女外嫁,在婆家村未分得新承包地的情況下,她在娘家村享有的承包地不變,仍然同娘家戶內其他成員一樣均等享有權益。當然,符合上述情況的農村婦女,在遇到承包地征收時,也同其他村民一樣享受補償安置。
現(xiàn)實生活中,有的征收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僅以“外嫁女”這一身份,就認定其不能享受安置補償待遇,拒絕支付征地補償款,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jīng)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jīng)具有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農村外嫁女是否享受征地補償安置權益,除了要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時間點,還要看其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身份,需要對外嫁女的情況具體區(qū)分處理。筆者律師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日常代理案件的實務經(jīng)驗,將外嫁女女享受征地補償安置權益的情況,做如下總結,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第一種情況,出嫁后戶口未遷出的。農村婦女結婚后雖然去了新居住地,但是戶籍仍然在原村,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時“外嫁女”仍然享有原土地承包權,依法享有征地補償款。
第二種情況,出嫁后戶口遷入婆家村。“外嫁女”一經(jīng)將戶籍遷出,就不再是娘家村的成員,也不再享有娘家村的承包地權益,當然也無法獲得相應的征地補償款。但在婆家的土地面臨征收時,出嫁女有權得到相應的補償款。
第三種情況,出嫁后戶口遷入小城鎮(zhèn)。這種情況,雖然外嫁女也是將戶籍遷出了,但根據(jù)國務院頒布的《關于促進小城鎮(zhèn)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對進鎮(zhèn)落戶的農民保留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因此,出嫁到小城鎮(zhèn)的“外嫁女”,在娘家拆遷時是可以獲得征地補償款的。
第四種情況,出嫁后戶口遷入大城市。這種情況下,“外嫁女”的戶口的性質已經(jīng)發(fā)生了根本性變化,已經(jīng)不是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不能享受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的任何待遇,包括征地補償款。
通過上述內容可以看到,農村婦女外嫁后,仍可對娘家村的土地主張權益的一大前提,就是仍然是這個村子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這樣,就要求農村外嫁女的戶籍需仍在娘家村,一旦遷出,就視為已自行放棄了娘家村的土地權益,即便是婆家村沒給分新的承包地,但這也是自行選擇的結果。所以,農村女性在結婚時,一定要慎重戶籍的遷進出問題,避免成為兩頭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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