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C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潘某某危險駕駛案)
被不起訴人潘某某,男,居民身份證號碼********,漢族,戶籍所在地A省D縣,住A省D縣E方鎮**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C市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審,因期限屆滿,2018年7月19日解除取保候審;2021年4月21日經本院決定,被D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C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021年6月18日退回C市公安局補充偵查。D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21年7月17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06月29日20時45分許,C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在C市F鎮芙蓉路與玉壺路交叉口路段開展夜查行動,執勤民警在對車牌號為XB****號小型轎車例行檢查時,發現駕駛人潘某某有酒后駕車的嫌疑,民警立即對其進行酒精吹氣式測試,結果為96.9mg/100m1。隨后執勤民警帶被不起訴人潘某某到C市人民醫院提取血樣(血樣保存情況不詳),于次日送B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果為117mg/100m1。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過、呼氣式酒精檢測單、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賀某某、廖某某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 B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5.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6.查處現場、提取血樣錄像資料。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潘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事實存在。但現有證據材料中無血樣“低溫保存”證據,經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未能就該證據問題補強和作出合乎情理的說明。綜合全案證據,承辦人認為,由于血樣存儲不符合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五條之規定,導致血樣因發酵乙醇含量發生變化的合理懷疑不能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決定對潘某某不起訴(存疑)。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C市人民檢察院
2021年11月16日
二、相關規定
(一)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二、進一步規范辦案期限
5、規范血樣提取送檢。交通民警對當事人血樣提取過程應當全程監控,保證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并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規范低溫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3日內送檢。
(二)公安部《道路交通執法人體血液采集技術規范》(GA/T1556-2019)
3.血液樣本的保存
提取的血液樣本應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溫度應保持在低溫2℃~8℃之間。檢測完畢后,復核樣本應放置低溫冰箱冷凍保存,冷凍溫度應當保持在-10℃~-18℃之間,保存期限不低于3個月。檢測樣本余樣和復核樣本經協商一致,可由檢測機構或具備樣品保存條件的辦案單位保存。
4.血液樣本的送檢
血液樣本送檢過程應保持低溫。
(三)《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
5檢驗方法
5.3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5.3.1 對需要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應及時抽取血樣。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采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抽出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防止血液凝固;裝血樣的容器應潔凈、干燥,按檢驗規范封裝,低溫保存,及時送檢。檢驗結果應當出具書面報告。
三、法律分析
根據上述規定,醉駕案件中,提取的血樣后,必須進行全過程的低溫保存。如果未進行全過程的低溫保存,則不排除血樣變質的可能,血液中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也不準確。檢察機關可能會作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決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