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凌晨2時20分許,陳某某(身份證號)酒后駕駛閩J×××××號二輪摩托車途經C縣時刮撞行人黃某1,造成黃受傷的交通事故。隨后陳某某將黃某1送往C縣醫院治療。
其次,關于鑒定機構接收陳某某血樣后是否混淆他人血樣進行鑒定的問題。經查,XX鑒定所的《說明函》及其2013年6月份所有酒精含量鑒定統計表及2013年4月5日李某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鑒定報告,證人李某某、王某4、趙某、俞某4等人的證言解釋檢材名稱李某系筆誤,色譜圖和檢驗結果無誤,而無其他任何證據證明檢材的同一性。上述補充的證據不能對檢材名稱為李某而鑒定意見卻指向陳某某這一重大矛盾起到充分的補正作用,不能排除鑒定機構混淆他人血樣作出鑒定的可能性。綜上,不能排除鑒定機構混淆他人血樣得出陳某某鑒定意見的可能性,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某某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撞傷黃某1的事實存在,但證明上訴人陳某某醉酒駕駛的主要證據《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存在檢驗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規范,該份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上訴人陳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C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刑事裁定。
2上訴人陳某某無罪。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二、檢驗報告記載的醉駕人員姓名錯誤,法院判決無罪
在上述案例中,檢驗報告記載的醉駕人員姓名錯誤,無法確定檢驗的血樣就是醉駕人員本人的血樣,無法確保血樣的唯一性,故法院對醉駕人員作出了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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