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公司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員工工作年限來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有時員工對該標準并不熟悉,公司在與員工協商補償金時員工認為金額合適就同意了,但是事后發現員工發現自己的經濟補償金低于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此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嗎?員工能主張要回差額嗎?
經典案例
甲于2000年3月27日進入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4年5月21日,A公司向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甲簽訂了《協商解除協議書》,約定:由于甲個人發展原因向A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根據甲的工作表現給予其補償金8000元,雙方的勞動關系終止后,不再與公司產生任何勞動爭議糾紛。
2014年5月22日,A公司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金額向甲支付了補償金并為甲辦理了退工手續。2014年9月,甲經朋友提醒,認為在A公司工作這么多年,A公司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遠低于法定標準,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10925元。仲裁委未支持甲的請求,甲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甲與A公司經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并就經濟補償金達成了協議,雖雙方約定的經濟補償標準低于法定標準,但該約定系甲對其實體權利的自由處分,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協商解除協議合法有效。A公司已按照該協議的約定支付了經濟補償金,無需再向甲支付經濟補償金差額。
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金是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的結果,無論約定的經濟補償金是高于或低于法定標準,均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和放棄。雙方簽訂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法定的無效或撤銷事由的,則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是有效。如員工事后主張補償金低于法定標準要求補足,該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會被支持。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協商一致解除協議時,應注意哪些細節,以避免協議無效呢?我們建議:
1、協議中明確協商解除時員工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如果公司和員工都信守承諾,那么協商一致解除協議可以被順利履行,但是如果員工反悔或不遵守約定,那么就可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所以為避免任何員工以強迫、誤解要求撤銷協商解除協議,在協議中明確員工是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協商解除協議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2、在協議中約定兜底條款
為保障解除協議約定的條款有效,公司還可在協商一致解除協議中約定,“不得再向公司主張權利”“雙方簽訂協議后互不追究任何一方經濟責任”等兜底條款。如公司約定的補償金等具體條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且也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員工事后再主張的,法院一般不會支持,而是認定協議約定的內容有效。
3、讓員工充分了解解除協議中的各項條款
為避免員工事后否認雙方充分協商的事實或者主張對協議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簽署協議時給員工充分閱讀協議條款的時間,主動告知員工對有疑問的地方可以提出來,公司給予充分解釋;同時在協議中約定:“雙方簽署協議時,公司已經給予員工充分閱讀協議條款以及解答相關疑問的時間,已告知員工相關法律或政策規定的標準,員工確認已經充分理解本協議內容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出現員工事后反悔的情形。補償金還可閱讀《》【勞動法研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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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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