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實習律師時,跟師傅學辦刑案,頭項學的是會見,再就是寫取保候審申請書。
然而,刑事訴訟各機關的職能在變,偵查階段是否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已成為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情況變化,自有個中原因。 公安機關 犯罪偵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的主 職越加突出,而法律適用、追訴的職能漸弱。
一個現象體現了這點—— 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越來越少見 。 按《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一個刑案要“結”,無非這么幾個路徑: 公安機關終止偵查并撤銷案件、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相比檢察院和法院,公安機關作出終局性決定的頻率越來越低。即便檢察院的不捕率幾乎年 年 上升。
不管是不是因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的緣故,大趨勢呈現出“不愿作出終局性決定、不愿作為刑事訴訟尾端”的傾向——公安機關樂于做刑事訴訟(乃至強制措施)的啟動方,而非終結方。
刑事訴訟生態悄然變化,也曾引發擔憂:公安職能轉變,是否有朝一日會將我國推向海洋法系國家常見的檢方主導偵查的模式? 未來如何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
“法律的準確適用”職能的逐漸弱化,加之錯拘不需要進行國家賠償,甚至不存在內部考核指標,失去內外部的制約,使得公安機關缺乏取保候審的動機 。 最終導致許多取保候審申請流于形式,無法建立起公開、有效的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
除非是在事實上存在冤情的案件,否則在刑拘30天內遞交取保申請的意義不大 。 現實中,即便是事實存疑的案件,許多地方的公安機關也傾向于讓檢察院作存疑不捕,而非主動取保放人。
當然,話說回來,雖然從實踐視角看,大多數取保候審申請的提出都是無意義的,但該做還是要做,因為大多數的客戶還不能理解此中“為何無意義。 如果因為“無意義”就不去做,很有可能會遭到質疑,傷害來之不易的互信。
“反正審查逮捕階段也要寫法律意見書,不批捕和取保候審的申請,本質上都是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因此取保候審申請書就是不批捕法律意見書的pre版本。 不要嫌多一道工序,不然你自己去跟客戶解釋為什么我們不交法律文書 。”
當助理問起為什么要交取保候審申請書時,我如是說。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性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性犯罪案件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為更好地實現刑事辯護專業化,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刑事辯護服務,自2023年1月1日起,葉東杭律師只承接、承辦刑事犯罪辯護業務、企業刑事合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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