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本號曾發表《為高丙芳案各方支招:繞開“敘事陷阱”,回歸法治思維》,對最近備受廣泛關注的山東高丙芳律師因替農民工討薪,被以“虛假訴訟罪”為由逮捕及審判一事進行了初步的點評。
受限于當時所能見到的公開信息及對一些法律問題還有些拿不大準,我對此事僅作了非常有限和謹慎的點評。
現在,隨著更多的信息披露,跳出司法實踐以及分析司法活動中一些以專業主義為名和幌子設置的“敘事陷阱”,換種視角切入進去,則一幅涉嫌官商利益勾結,及因此引發的全景式從頭到尾的泰安司法亂象,便逐漸浮出水面。
而這個司法亂象所造成的惡果,當地試圖強行讓履職盡責、毫無過錯的高丙芳律師吞下。
01
源起非法轉包,
得到各級法院判決背書
2017年,泰安泰山城鄉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泰山城建”)將案涉工程承包給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粥店建筑公司”),粥店建筑公司將工程全部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趙某,趙某將案涉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給米某,米某又將一部分工程分包給陳某,陳某雇用了農民工進行建設。
雖然米某被趙某拖欠了432萬余元工程款,但還是自掏腰包,墊付了農民工的工資。米某曾起訴趙某和粥店建筑公司,岱岳區法院一審判決趙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但未支持粥店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上訴之后,泰安市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坊間傳聞但尚未得到證實的消息顯示,這個趙某在當地很有些“神通廣大”,雖無任何施工資質,但卻能如此通過“倒賣”工程項目獲利,而且,類似這樣的操作可能并非個案。
在看不到相應司法文書的情況下,無從得知一審的岱岳區法院和二審的泰安市中院如何做出這種令人費解的判決:作為工程的主體,粥店建筑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甚至連連帶責任也可不必承擔,非法轉包下得到工程的無施工資質的趙某反倒成了債務的主體。
不需要多么復雜和專業的法律知識,《合同法》在此之前很早就已經頒布,涉及到建筑領域的各種法律法規也應不少,不具備主體資格的趙某有資格成為該工程中的債權或者債務一方嗎?在明知趙某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情況下,粥店建筑為什么要將工程發包給他,而且,該施工對象還是應為政府投資的泰安高鐵新區英雄山小學東校區工程施工二標段,此前已經是由泰安泰山城鄉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將發包給粥店公司。
這個政府投資的公共建設項目,經過了泰安泰山城建、粥店公司、趙某、米某、陳某這么多層層分包之后,工程質量還能得到保證嗎?從始至終,招投標那些是如何進行的,建設開工許可證等是怎么辦理的,工程的監管和監理那些是怎么做的?對中國建筑業稍微有點常識性了解的都知道,這些層層分包背后應該意味著什么,需要當地紀檢監察部門應該認真履職介入一下,還原一下這部分的真相。
更為令人震驚及尚未得到證實的信息則是,該項目據說泰山城建與粥店建筑公司的合同金額有3000多萬,粥店建筑公司竟又原封不動的按照3000多萬的金額與趙某簽訂了合同。這個如果屬實的話,粥店建筑在后來的司法活動中不斷覺得自己很是“委屈”,就讓人很容易理解和接受了。關于這個到底怎么回事,還希望當地紀檢監察部門的及時介入,還公眾一個真相和交代。
本著正本清源的目的,山東的檢察機關不是很喜歡抗訴嗎?嚴重及鄭重建議他們認真審查一下這兩份判決書,看是不是存在至少是“適用法律不當”之類的問題。以我做記者時多年的經驗和敏銳嗅覺,我敢打賭,這兩份判決書一定存在問題,歡迎山東有關單位拿出這些法律文書,狠狠地打我一次臉,讓我從此以后再不敢如此相信自己的經驗和看問題的敏銳度。
02
趙某玩失蹤,
粥店建筑成了“背鍋”的
根據一些報道所披露的信息,趙某因其它事情被抓。然而,高丙芳案的辯護人張新年律師、劉錄律師通過在當地調查所得到的信息卻是各種語焉不詳,云山霧罩,有傳是因為詐騙,但趙某到底是因何事被抓的,到底真被抓了還是另有隱情,案子后來怎樣的走向,怎么被處理的,以及背后什么原因,統統都難獲真相。張新年律師曾獲得一個尚不能核實的信息是,這個趙某最后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在裁判文書網上也找不到對于這個趙某進行處置的判決文書。
依然受限于目前所知的信息依然非常有限,不知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詳情,尤其是,趙某的這個所謂“因其它事情被抓”,是否成了當地法院未能執行已經生效判決的障礙,以及,當地法院在這個過程中到底有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
由此導致及披露出來的信息則是,米某多次以農民工的名義去清欠辦信訪,后經清欠辦人員介紹找到了高丙芳律師,以75個農民工的名義向岱岳區法院提起75件訴訟,起訴陳某和粥店建筑公司支付260余萬元勞務費。除一人撤訴外,其余74份判決中岱岳區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泰安市中院維持了原判。
特別需要提起注意的一個細節是,高丙芳律師是應當地清欠辦的邀請介入此案,符合政府所一直提倡的將信訪案件納入法治渠道的需要,她幫的不僅是農民工,而且還在幫政府化憂解難。考慮到本案中建筑的發包、監管等責任主體的住建局,在該工程層層發包、包括農民工工資款發放在內等的工程款發放中可能需要承擔的責任,還有面對農民工被欠薪時應當負起的行政救濟手段,高丙芳律師的介入更是給他們幫了一個非常大的忙。
受當地清欠辦的邀請介入此案,涉及到117個農民工(另42人因粥店建筑公司不同意合并審理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被拖欠工資,高丙芳僅僅實收了2萬多元的律師費,這樣的收費標準,在全國都可以稱得上是一個絕對的良心價。高丙芳律師的這種義舉,不但沒能得到當地有關部門的獎勵,反而因此蒙受后來的刑事訴訟及牢獄之災,不能不讓人在同情之余,更有忍不住拍案而起的憤怒油然而生:簡直豈有此理!
同樣是在岱岳區法院和泰安市中院,米某原先討要工程款的訴求得不到支持,以農民工討薪名義提起的訴訟就得到了支持。同樣是在米某討要工程款過程中認為粥店公司已經支付了工程款就不需要再承擔連帶責任的岱岳區法院和泰安市中院,這次則認為,粥店公司將該工程違法轉包給沒有任何資質和施工行為的個人趙某,也沒有按照行政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將工資款直接支付給農民工個人,而是付給了趙某并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則粥店公司應當承擔直接清償責任。這樣的前后大相徑庭的司法邏輯,不但是司法亂象的折射,也體現出部分立法中的邏輯之不能自洽。
03
司法機關得病,
逼律師吃藥,高丙芳律師被“套路”
還是據報道所披露的信息,對于岱岳區法院及泰安市中院關于農民工工資的74份判決,岱岳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意見、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岱岳區法院、山東高院均分別撤銷原判,將原判認定為“虛假訴訟”結果。
在看不到詳盡的相應司法文書的情況下,我們無從判斷山東各級檢察機關提出的抗訴理由是什么,以及各級法院以“虛假訴訟”為由撤銷原判決的依據是什么,以及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已經披露出來的有限信息顯示,對于自己代理的案子被抗訴這些,高丙芳律師毫不知情,更不但未被通知去答辯——在民事訴訟的程序里,律師并不需要一定被通知,只需要通知到訴訟當事人即可,連被檢察機關像對農民工們一樣被調查取證的過程都沒有。
而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重要證據,則是其向當事的農民工及農民工包工頭們所做的調查筆錄,通過這些用公權力做背書的近乎動用調查手段和力量,得出的筆錄所查明的“真相”,成功的抗訴成功,推翻了高丙芳律師代理的系列為農民工討薪的生效判決。
我不是學國內法律的,不知道國內對這個的法律具體是怎么規定的,在我所學的英美法系里,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就是從開篇就要重點強調各訴訟主體之間的“equal footing”(訴訟中的平等主體地位),否則就容易構成因不公平審判(unfair trial)導致的mistrial。
按照國內的法律,當地檢察機關的這種行為,是否屬于動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糾紛,在未看到更多詳細資料前,我不敢妄加評價。在這個會和高丙芳發生嚴重利害關系的訴訟活動中,檢察機關到底是怎么個調查取證的,取證過程中有沒有利用農民工們對法律的無知來對他們進行恐嚇,更是不得而知。檢察機關的這個取證過程,繞開了高丙芳律師,對這個案子的公正是否會產生影響,檢察機關的這種做法侵犯了高丙芳律師的權益沒有,還望能得到熟悉國內法律的朋友解惑。
然而,還有個被嚴重忽略了的常識,以及需要得到更多信息來加以驗證的關鍵則是,在岱岳區法院和泰安市中院審理高丙芳律師代理的農民工討薪案中,法院有沒有傳喚農民工這些證人出庭,有沒有經過舉證質證的程序,農民工主張欠薪的事實和證據,有沒有在法庭調查階段予以調查,如果法庭嚴格的遵循了那些程序的話,還需要后來檢察機關再去通過做調察筆錄來查明“真相”嗎?以及,即使檢察機關去調查取證,其結果可以改變已經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舉證質證后形成的司法結論嗎?
公訴機關指控,高丙芳和包工頭米某、陳某捏造農民工工資未得到清償的事實,多次提起訴訟,致法院判決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作出多份錯誤的民事判決,嚴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高丙芳的行為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
從這樣的表述看,公訴機關顯然是把農民工已經因為被包工頭墊付了工資,偷換概念為“農民工工資未得到清償”,忽略或者抹殺、回避了一個最為核心的問題,那就是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主體到底應該是誰,到底應該是法律所規定的粥店建筑這樣的主體,還是包工頭,在“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之間搗起了模糊責任主體的漿糊。
然而,根據披露出來的信息顯示,在山東高院等的判決書中,對這個問題已經做出過很明確的回答,包工頭米某是已經“墊付”了農民工工資。高丙芳律師所代理的替農民工討薪案,即使她代理時已經知道了這個“墊付”的事實,充其量也就是個“借名起訴”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不但高丙芳律師無罪,同樣卷入此案的包工頭們也無罪。
然而,從法律自身的邏輯,既然高丙芳律師所代理的那74個民事案件已經被認定為“虛假訴訟”,那么順著這個邏輯,高丙芳律師似乎就該順理成章的被判處有罪,高丙芳律師就在這么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檢察機關用刑事的手段影響民事的判決,再用民事判決的結果把她指向需要被判有罪的刑事案件。
整個事件呈現出來的就是,當地的司法機關得了病,然后逼律師吃藥,高丙芳律師在整個過程中不但是被套路了,而且要試圖逼她吞下這個苦果。然而,這些要以這個事件沒有如現在這樣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作為前提。
04
“事前警示、事中核實、事后提醒”,
高丙芳律師都已經盡到,完全無罪
在寫上篇文章的時候,由于所獲信息有限,還曾有些擔憂,高丙芳律師在代理這個案件的過程中是否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從而是否應該執業過程中的不夠嚴謹而可能受到一些紀律性的處罰。
此后呈現出來的更多信息顯示,這個擔憂太過多慮了。上篇文章發表后我收到的一份郵件顯示,高丙芳律師在其的陳述中提到,在代理這個案子以前,她已經派助理要求每個工人簽字辦理委托,在大面積核實60多個工人后沒有發現虛假情況,所以,她就相信包工頭米某、陳某和工班長所做的是如實陳述,同意米和陳的提議,讓他們幫著辦理了剩余十多個農民工的委托代理手續。米當時對她說,這十多個人不跟著他干了,需要晚上去工人家里等著辦理委托手續,他們知道怎么辦理委托手續、怎么拍照了。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看一下泰山刑辯公號的高丙芳律師的陳述文章,以及高丙芳律師自己公號的“最后陳述”一文,里邊有更多詳細的內容。
源自當地清欠辦提供的證據還足以證實:早在認識高丙芳律師之前,米某、陳某等人就已經以農民工討薪的名義,多次有組織地去清欠辦信訪,根本不存在他們后來所說的是受高丙芳律師指使來虛構這些事實。
高丙芳律師的辯護人張新年律師、劉錄律師的辯護意見更顯示,在整個案件的代理過程中,高丙芳完全做到了事前警示、事中核實、事后提醒等所有的律師該盡的法律義務,如果這樣還要被硬判有罪的話,虛假訴訟這個罪名將成為懸在幾乎所有律師頭上的一個口袋罪,不知道什么時候什么情況下就會降臨到自己頭上,因為這個原因,此案的審理,倍受整個社會,尤其是律師群體的特別關注。
這個案子的意義,已經不但遠遠超過了案件本身,更關涉到包括但不限于農民工群體合法權益保護,律師執業權利保護和司法價值取向等,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重大公共事件。而卷入此案的山東各級司法機關在整個案件中的表現,更是令本已令群眾普遍缺乏信任的司法形象更加雪上加霜,坊間傳言,此案已引起最高院重視,并派員前往調研。
旋即,5月27日,此前曾擔任泰安市檢察長職務的蘇金森被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其的落馬是否和高丙芳案有關,更是引發輿論廣泛猜測。其在擔任泰安市檢察長前,曾在山東省檢察院任職的經歷,在對高丙芳律師代理的農民工討薪案件中“岱岳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意見、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中疑似正好可以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更為坊間的這種猜測提供了更多佐證。
隨后又有消息從高丙芳的辯護律師處傳出,這一案件在開庭審理結束后久未下達判決,可能會被啟動重新審理。如是,則非但高丙芳律師之幸,也系國家法治進程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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