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應急管理局發布《濟南歷城山東省濟南市中心城區雨污合流管網改造和城市內澇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區PPP項目“12·30”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報告中對2023年12月30日對濟南市一處市政改造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基坑垮塌,造成3人死亡的工程事故進行權責鑒定。
其中,項目實習生王某,因為未及時將重要停工指令傳達到施工隊伍,被判定為負這起工程事故的主要責任。此事,在互聯網上引起了不小的爭議,工程項目的實習生真的對工程事故負主要責任嗎?是管理疏漏,還是另有隱情?
我認為,首先這個分包隊伍就沒有簽訂合同!那么,嚴格來說,總包和監理根本就不能讓這個分包進場!當然,工程行業的國情是“你懂得”,所以這條默認不是主要原因,因為大家都是這樣玩的。
還有就是未按圖施工,擅自修改設計。但大家要明白一個道理,在施工現場,如果不是給錢的甲方爸爸“默認”這樣的修改,僅憑一個勞務分包就擅自把支護方式都改變了,幾乎不可能!因為現場勞務分包做的活兒,需要甲方確認工程量才會支付工程款。否則,勞務分包瞎雞兒亂搞是算不到錢的!得某些說得上話,拍得了板的人點頭,當然這肯定是沒有書面資料的。
然后,19號的時候建設方進行安檢巡場的時候就指出這個問題,并且以正式的書面資料發給了參建各方,包括了這個分包。
27號,又發了一遍。
接下來的28號和29號,接連發布的《安全隱患通知單》、《監理通知單》、《工程暫停令》
最后,發布了《工程停工令》,但這個工程指令因為實習生的“個人”原因,沒有送達或告知分包丞達公司。
要知道,從12月19號起,這個項目現場相關的所有人就知道了分包沒有按設計施工,支護存在安全隱患的事情。并且,后續各方也出具了各種函件、指令提起這個事情。也就是說早在事故發生前的十多天,參建各方早就知悉這個事情。要知道,按經驗,一個項目開出停工指令的時候,已經是現場矛盾激化得很嚴重的時候了,開會吵架都不知道搞了多少次。不存在——因為實習生沒有傳達停工指令,而導致大家不知情,“誤入”施工現場,導致事故發生,這樣的邏輯成立。
但這份報告中,對實習生王某認定為“負主要責任”。唯一我能想到,把這個邏輯理順的一種情況就是——王某主觀上拒不接受監理開出的停工工程指令,且態度惡劣。否則,我很難相信一個停工指令分包內部的流程上的小問題,會成為這個事故的主要原因?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