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10月17日,原告蠡縣徐某訴稱,其與安徽省濉溪縣黃某通過朋友介紹相識,黃稱其名下注冊有深圳市某通達科技有限公司,有較便宜的手機,讓徐在蠡縣開個手機門市,可獲取厚利。
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5月29日,徐某多次轉帳給黃某44.5萬元。后,黃于2022年6月8日向徐出具收條。
但,黃某在收到款后,卻遲遲不發貨。經徐多次催促,黃稱款項全部用于了賭博和償還了公司之前的債務。遂,徐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4年3月11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通過查閱徐某夫婦二人同黃某幾十頁的聊天記錄和數次互相微信轉賬可知,徐某欲學習及加入做手機相關生意,自2022年2月起被告黃某多次以提貨、自身銀行卡被凍結等理由,讓徐向其轉賬。其中,2022年2月11日,黃向徐發送的《收據》記載,香港某輝電訊公司標注的貨物iPhone11 128GB,數量192,金額554496元。但,徐稱至今沒有收到過貨物和真實提貨單。故此,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判決】
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關于案涉法律關系性質的認定問題,由于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從被告黃某于 2022年6月8日出具給原告的《收據》記載“手機合作款”,結合雙方在微信聊天記錄中被告黃某多次以提貨為由要求原告向其轉賬、一起做生意等內容,本院認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擬成立合伙合同關系。
首先,關于原告主張被告深圳某通達公司返還 44.5萬元的訴訟請求。在案證據中無書面協議顯示原告與某通達公司成立合伙合同關系,被告黃某未以口頭形式表明其系以通達公司的名義擬與原告合伙,無依據認定通達公司為合同相對方,故原告對被告通達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依法不能成立。
其次,關于原告主張被告黃某返還 44.5萬元的訴訟請求,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關于“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之規定,結合原告與被告雖然有合伙經營手機業務項目的意向以及原告按被告要求支付了款項,但雙方最終沒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也沒有以口頭形式對各方出資數額、出資比例、盈余分配、虧損分擔、退伙、合伙期限等合伙合同成立之必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對其 2022年2月11日發送的《收據》記載之手機交付原告或實際進貨,同時被告向原告及其妻子表示其明知做手機生意虧錢而沒有做手機生意,甚至認可部分款項用于個人賭博等事實。
因而,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第四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黃某之間尚未以內容明確、具體的要約承諾有效成立合伙合同關系,故被告黃某收取原告的款項應予返還。遂,判決被告黃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徐某返還 44.5萬元。
(陳少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