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民劉先生通過朋友認識了李女士,雙方經過了解后確立了戀愛關系。之后,劉先生為結婚而到商場為李女士購買足金手鐲、掛件作為彩禮。而就在劉先生將手鐲和掛件交給李女士后,對方卻以各種理由終止雙方戀愛關系。此后,劉先生多次要求李女士返還他送給對方的彩禮,李女士卻置之不理,無奈之下,劉先生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李女士返還彩禮。
近年來,彩禮問題總是引起社會熱議。張律師,在本案中,劉先生是否能夠通過法院要求李女士返還彩禮呢?
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在本案中,劉先生有權要求對方返還彩禮。關于返還彩禮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了三種可返還情形:(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其中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可以看出,劉先生與李女士之間的糾紛屬于上述第一種情形,因此劉先生有權要求對方返還彩禮。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現行法律關于彩禮返還的規定與 “結婚登記 ”和 “共同生活 ”這兩個要素密切相關。事實上,彩禮是否返還和返還多少,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共同生活過,其次要看雙方是否辦理了結婚登記。另外,當事人共同生活還與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有很大關系。這就決定了,彩禮返還不僅有定性問題,即是否應當返還,更有定量問題,即彩禮返還的比例。
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越長,返還的數額則越少甚至不返還;相反,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越短,彩禮就越應當返還,返還比例也應該越高。此外,彩禮返還數額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包括雙方是否生育、撫養子女,女方是否懷孕、終止妊娠,以及感情破裂的原因等。這是由于,首先,根據中國人的傳統觀念,生兒育女是婚姻的重要目的之一。其次,因感情破裂而終止妊娠會對女方的身心有很大的不良影響,應當考慮給女方以金錢上的補償。
我認為,要引導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倡導形成文明節儉的婚俗。一是明確嚴禁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基本原則。二是充分尊重民風民俗,在當地群眾普遍認可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彩禮范圍。三是合理平衡當事人雙方的權益。考慮男女雙方是否共同生活時間、婚姻登記、生育子女等。我們應當為創造文明、和諧的婚姻家庭而努力,社會也應當重視對婚姻和婦女權益的保護,大力宣傳倡導形成合理合法的婚姻禮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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