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詐騙犯罪案件律師
X市人民法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吳某的委托,指派金翰明律師擔任吳某涉嫌詐騙罪一案一審階段的辯護人。辯護人庭后已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現(xiàn)針對本案詐騙罪的指控,補充辯護意見如下:
第一,補充偵查卷《業(yè)績抽樣調查表》顯示,涉案多數(shù)客戶公安機關沒有聯(lián)系上,如何證明這些客戶屬于涉案的被害人,如何證明這些客戶的涉案金額屬于詐騙金額,在此基礎上,又如何以審計報告加法式統(tǒng)計的總金額,來認定涉案全部的詐騙金額。
(圖片略)補充偵查卷P134
以該份《業(yè)績抽樣調查表》作為參考,該表格中統(tǒng)計了26名客戶,即使按照公安機關的認定,能夠證明的“被害人”也僅有3人,其他23名客戶公安機關均無法聯(lián)系,本案如何籠統(tǒng)的將該23人也認定為被害人,本案的《審計報告》又如何將上述23人一并納入全案金額的統(tǒng)計,辯護人認為,此種認定導致涉案罪名、金額的指控均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第二,《業(yè)績抽樣調查表》中,部分客戶證明涉案公司不存在詐騙行為。
公安機關所做的調查表中,對該類客戶所做的備注如下:
1.曾某某,2021年11月1日,不愿提供(補充偵查卷P5)
2.張某,2021年12月30日,拒絕提供信息(補充偵查卷P29)
3.王先生,2022年2月1日,自稱沒有被騙(補充偵查卷P29)
4.王總,2022年7月5日,拒絕提供信息。(補充偵查卷P29)
5.李某,2021年12月1日,不配合(補充偵查卷P29)
6.陳某,2021年11月12日、11月17日,自稱沒有被騙(補充偵查卷P44)
7.宋某某2021年12月22日,不愿配合(補充偵查卷P58)
8.王先生,2022年3月13日,稱未被詐騙(補充偵查卷P117)
9.閆總,2023年3月23日,自稱沒有被騙(補充偵查卷P117)
10.朱總,2022年6月20日,自稱沒有被騙(補充偵查卷P138)
11.魏總,2022年11月14日,自稱沒有被騙(補充偵查卷P138)
12.陳總,2022年6月30日,自稱沒有被騙(補充偵查卷P138)
13.張某,2022年2月17日,自稱沒有被騙(補充偵查卷P138)
14.杜先生,2021年12月4日,自稱沒有被騙(補充偵查卷P138)
15.孫先生,2021年12月14日,不說(補充偵查卷P138)
16.王某,2022年8月9日,自稱沒有被騙(補充偵查卷P145)
17.陳總,2022年6月15日,拒絕提供信息(補充偵查卷P145)
18.董女士,2021年12月31日,自稱沒有被騙(補充偵查卷P145)
19.王先生,2022年2月22日,自稱沒有被騙(補充偵查卷P145)
20.陳總,2022年10月5日,拒絕提供信息(補充偵查卷P145)
21.孫先生,2021年12月11日,自稱沒有被騙(補充偵查卷P145)
本案刨除絕大部分公安機關沒有聯(lián)系上的客戶,在已經聯(lián)系的客戶中,亦有部分客戶反饋沒有被詐騙,該等證據(jù)懇請貴院予以重視。
第三,吳某庭審中陳述,涉案A項目運營正常,客戶有收益,吳某在公司期間公司主要運營的是A項目,吳某不認為其參與的A項目涉嫌詐騙罪。
辯護人查閱卷宗材料,發(fā)現(xiàn)本案已做詢問筆錄的被害人,鮮有涉及A項目。辯護人懇請貴院核實A項目的客戶,并核實A項目中客戶的運營收益情況,即2021年10月之前,涉案公司給客戶推介的A項目的客戶運營收益事實。
辯護人認為,A項目是涉案公司早期運營的項目之一,如果該項目客戶存在相對穩(wěn)定的收益,則能夠證明涉案公司合法經營的目的,并非是虛構項目或是以完全不能盈利的項目騙取客戶款項。亦能合理解釋后續(xù)項目是由于涉案公司不能預料的客觀原因,導致客戶無法正常收益。
同時涉案公司在客戶收益受限時,也一直在通過變更項目、尋找新商機等辦法,為客戶爭取收益。
第四,吳某是公司老板的妻子,但是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包括公訴人舉證的吳某在某微信群中、以及吳某個人名下銀行卡給公司使用等情況)不能證明吳某確實參與了公司核心的經營行為,無法證明吳某對公司有經營決策權,吳某應當屬于從犯。
舉例而言,在某些特定案件中,涉案人員的親屬也會成為公司法人、提供銀行卡、以個人賬戶收取公司運營收入,但是基于當事人并沒有參與公司的核心經營行為,某些案件司法機關最終會針對該類人員做出無罪處理。
在本案中,吳某確實參與了公司話務部門的工作,亦應當對話務部門工作承擔其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吳某亦存在上述關聯(lián)行為,但是上述行為無法證明吳某參與了公司的核心經營管理,無法體現(xiàn)吳某具有主犯的職責和作用,吳某在涉案公司的客觀經營行為中,只是公司的話務經理,應當屬于從犯。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綜合全案事實、證據(jù),作出公正處理。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翰明律師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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